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032号之一被执行人王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魏双营,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俊、魏双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苏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王俊罚金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
魏双营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0元。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王俊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到丰县凤城镇东大社区进行调查、走访,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其基本信息情况不详。
经向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王俊和共有人朱小英名下拥有一处和丰园x经济房x号楼x房产,已被本院查封。
2019年8月21日,本院从王俊的银行账户先后两次扣划存款4722.32元和2070.74元。
被执行人魏双营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10月12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俊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俊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王俊、魏双营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刑均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魏双营的财产刑已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王俊已执行6793.06元,尚有68206.94元未履行,本院将对其未履行的部分终身追缴。
对于已查封的王俊和共有人朱小英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对查封的该房产本应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因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且产权系王俊与他人共有,故对该房产暂不立即处置。
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王俊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苏03刑初55刑事判决中魏双营涉财产部分业已执行完毕。
二、本院(2017)苏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中王俊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俊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个人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