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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敬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敬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敬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31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敬江,男,199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敬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魏晶晶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陈坤柱书记员熊贤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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