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3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满天红服装店。
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陈固乡卫生院南200米附近。
经营者:李文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满天红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封丘县满天红服装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