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665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樽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王祥录。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九龙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大海。
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张欣食品商行,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南侧明州嘉园对面div> 法定代表人:张欣。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樽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张欣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樽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张欣食品商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