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白江区联望卫浴经营部,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青龙国际建材装饰城******)。
经营者:苏亚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上诉人青白江区联望卫浴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白江区联望卫浴经营部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住所地是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本案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关于“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且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本案属于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专利纠纷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