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6知民初2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小艾鞋店,经营场所:鹰潭市月湖区莲花路赣东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X。
经营者:章带香,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小艾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小艾鞋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计收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