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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杨红涛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706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杨红涛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杨红涛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706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杨红涛小吃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后埔路**102。

经营者:杨红涛。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杨红涛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陈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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