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1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高新区宏盛烟酒店,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白杨路与化工路交叉口西。
经营者:陈景业。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高新区宏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