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07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旧学前加盟店,经营,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旧学**div>经营者:董长灵,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v>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旧学前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