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201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同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景德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正才。
被告:周正才,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同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周正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同维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周正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