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389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梅,上海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陈良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新场镇石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彭志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前洲镇苏客隆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洲镇塘村路1号。
经营者:黄华坤。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椅山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前洲镇苏客隆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2019年10月23日,原告大椅山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