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8417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双版纳茶鲜森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嘎海路****经**v> 法定代表人:李思凡。
被告:成都常乐众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李思凡。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茶鲜森茶业有限公司、成都常乐众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2019年10月17日,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西双版纳茶鲜森茶业有限公司、成都常乐众邦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