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0931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为国,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
法定代表人:罗成妹。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