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00号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彦英村7组38号内5号房。
法定代表人:代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冰,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南津欢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星海路1939号内3号房。
法定代表人:官南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林,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南津欢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同年4月23日,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