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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乐有限公司与陈小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891号
案件名称格林乐有限公司与陈小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格林乐有限公司;陈小妹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91号 原告:格林乐有限公司(GleenerInc.),住所地: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市麦迪逊大街**(2095MadisonAvenue,Montreal,QuebecCanada)。

法定代表人:金伯利·科尔(KimberleyCole),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妹,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格林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林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格林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格林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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