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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2224刑初199号
案件名称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突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检察院;王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2224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7月16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突检公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联系丁某(另案处理)把自家购进的承德老酒500多件(价值25000元)委托给丁某加工成“牛栏山”牌白酒。

丁某接受委托后把王某购进的承德老酒加工成“牛栏山”牌6年白酒100余件、“牛栏山”牌8年白酒100余件、“牛栏山”牌10年白酒250余件。

被告人王某使用微信名:“AAA梦想成真王某”向丁某支付加工费57600元。

被告人王某将假冒的“牛栏山”牌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从中获利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上缴突泉县公安局罚没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部指定管辖批复、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包装物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产品价格表、营业执照、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证人丁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告人手机微信转账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经营数额达10万余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范春发人民陪审员 李春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佳庆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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