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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伟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福萌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5288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伟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福萌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伟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福萌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5288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萌,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伟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冱水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成都福萌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李素林。

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伟林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福萌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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