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57号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马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陆忠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峰,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山,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钱桥镇金达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钱桥镇振兴路**。
经营者:张建。
被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开阳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冬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钱桥镇金达消防器材经营部、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原告江苏省南通龙涛水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