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335号之一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里福尼亚州圣拉菲尔市麦金尼斯街**(111MclnnisParkwaySanRafael,USA)。
法定代表人:凯文·拉腊(KevinLara)。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90038。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军,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特克公司与被告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64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欧特克公司负担。
原告欧特克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