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4119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玉,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健利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中青年路26号A楼7楼(泰州玖仰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内A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0。
法定代表人:孙甜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健利多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5800元,余款人民币5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