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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邓肖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7民初24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邓肖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邓肖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242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肖肖(510724198209294325),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肖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邓肖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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