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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宜都市陆城城乡路电信直营店、宜都市开兴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617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宜都市陆城城乡路电信直营店、宜都市开兴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宜都市陆城城乡路电信直营店;宜都市开兴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17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陆城城乡路电信直营店,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陆城城乡路**div> 经营者:白书波,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 被告:宜都市开兴通讯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陆城城乡路**v> 经营者:刘莉,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陆城城乡路电信直营店、被告宜都市开兴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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