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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雯芯宁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5民初6241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雯芯宁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雯芯宁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6241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雯芯宁餐饮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群贤路1号之四。

经营者:宁华丽,女,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雯芯宁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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