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3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市游仙区易家福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龙都金满庭。
经营者:毛荣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游仙区易家福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游仙区易家福超市以其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市游仙区易家福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绵阳市游仙区易家福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绵阳市游仙区易家福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