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管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6980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管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管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980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凯,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婷,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4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取得第536724、3823971、7650515、13360545、12918033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其中第536724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淘宝店铺内(店铺名称:李宁折扣商城,淘宝掌柜ID:衣缘范特西)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其从淘宝网上的“李宁折扣商城”店铺购得。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该店铺系由被告经营,而被告的住所地为湖北省××蕲春县。

因此,虽然原告提交的快递寄件单上显示的寄件人“小管”的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但该地址与被告的住所地并不相符,仅凭上述寄件单上记载的物流运输地址,并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地或储藏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也不足以认定该区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

故本院既非侵权行为地法院,也非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由于被告的住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之内,该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