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申1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圣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万泉河路**。
法定代表人:郭俊辉,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沃特维特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北仑金融大厦)****/div>法定代表人:朱金芝,总经理。
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杰,男,两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沃特维特有限公司(WATERWEIGHT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兰扁区,特恩大厦,AB238JX(TernPlace,BridgeofDon,Aberbeen,GramplainAB238JX,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诉讼代表人:艾伦·米尔恩(AlanMilne),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民,北京市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波圣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公司)、宁波沃特维特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沃特维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沃特维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维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圣邦公司、宁波沃特维特公司申请再审称:1.沃特维特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WaterWeights产品手册》将台湾列为二十七个国家之一,违反中国法律。
二审法院将该违法证据作为本案判决依据,属于一起严重的司法事故和政治事件。
2.“WaterWeights”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准的英文名称,应认定为宁波沃特维特公司的英文商号。
3.根据(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85385号公证书记载,带有“WaterWeights”标识的侵权产品只有一款测力计,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申请人实施了销售、出口行为,故不存在所谓的商标侵权事实。
4.沃特维特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本案受理前,第10281756号、第10281757号商标已在第42类、第9类服务或商品上使用。
根据《WaterWeights产品手册》,沃特维特公司生产的充水验证荷载包(简称水包)系容器,属于第20类商品,该产品侵害了其第10485927号注册商标权,二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违反程序,剥夺其辩论权利。
二审法院将沃特维特公司侵害其第10485927号注册商标权的证据作为沃特维特公司的使用证据,存在错误。
5.沃特维特公司系境外公司,其虽在二审中提供了经公证的销售发票等证据,但未提供中国海关报关、税务局完税证明等证据,故不能证明沃特维特公司在中国境内合法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
6.沃特维特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明,二审法院亦未对此进行调查取证,故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26号及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27号决定系未经质证的证据,且其亦不服上述两份决定,故对上述两份决定不应予以认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三项之规定,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要点为:1.对沃特维特公司提交的证据《WaterWeights产品手册》是否应予认定;
2.两申请人使用“WaterWeights”是否系对其企业英文名称的合法使用;
3.两申请人是否实施了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4.两申请人提出的三年未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一、关于《WaterWeights产品手册》是否应予认定沃特维特公司于二审中提交的《WaterWeights产品手册》,系该公司对其产品和服务的宣传介绍资料,其中在介绍其服务的地域范围时,将台湾列为二十七个国家之一。
上述内容确实存在严重错误,但在该证据形式真实性应予认定的前提下,证据所呈现的内容就是沃特维特公司产品手册的原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非法证据,是指违法形成或者违法获取的证据,本案证据并不属于此类情况。
二审法院只是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沃特维特公司经营状况的事实依据,并不意味着对其中有关台湾信息的认可,并无不当。
二、关于两申请人使用“WaterWeights”是否系对其企业英文名称的合法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两申请人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及测力计产品上突出使用“WaterWeights”标识,系将该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表明商品来源,即使“WaterWeights”确系宁波沃特维特公司的英文字号,其行为也已超出了合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边界,构成对沃特维特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三、关于两申请人是否实施了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两申请人共同经营域名为“waterweights.cn”的网站,并通过该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展示商品及介绍服务。
该域名的主要部分“waterweights”与沃特维特公司涉案两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与该两商标构成近似。
网站所宣传的称重水袋、测试水袋、负载水袋、测力器、称重显示器、测力计等产品与涉案第1028175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测试设备和仪器、测量设备和仪器等构成类似商品;
所宣传的负载测试服务与第1028175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荷载测试等构成类似服务。
因此,两申请人将与沃特维特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英文单词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沃特维特公司涉案两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此外,两申请人在其网站宣传的测力计产品上使用“WaterWeights”标识,属于未经沃特维特公司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申请人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沃特维特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沃特维特公司涉案第10281757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两申请人是否实施了销售、出口行为并不影响本案侵权认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实施了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并无不当。
对于两申请人提出的沃特维特公司侵害其第10485927号注册商标权的问题。
经审查,两申请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反诉,经二审法院释明反诉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后,两申请人撤回了反诉。
故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并无不当,亦未侵害两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如果两申请人认为沃特维特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可另行主张。
四、关于两申请人提出的三年未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两申请人认为涉案两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并对商标局针对涉案两注册商标出具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26号及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927号决定存有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决定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已组织两申请人进行质证,两申请人并未对该决定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故该决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沃特维特公司二审中提交的销售发票、测试订单和实验报告、询价和报价邮件及《WaterWeights产品手册》等证据,结合商标局出具的上述驳回撤销申请决定,足以证明沃特维特公司在本案起诉前三年内在核定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对涉案两注册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两申请人要求沃特维特公司在本案中提交其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明无法律依据,两申请人提出的三年未使用抗辩亦不能成立。
综上,圣邦公司、宁波沃特维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波圣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沃特维特测量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