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36号 原告:曾军,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呦鹿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高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雨雨。
原告曾军诉被告义乌市呦鹿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曾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将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