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县龙翔五金超市(经营者:许振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该超市经营者许振龙名下银行存款15125元,上述款项除支付申请执行费125元外,余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偿还本案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对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放弃。
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