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03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李平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泰元商业街。
经营者:李平,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李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613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