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179号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大竹林街道恒山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35667。
法定代表人:RolandArthurLawrence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渝,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闵,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珞璜镇丰吉酒水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通江路1幢104号,经营者陈彬,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津区珞璜镇丰吉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后,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