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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30号
案件名称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袁德强;李小萍;袁丽佳;袁佳瑜;桂爱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30号 原告:佟勇华,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桥南村兴桥一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05T3U。

法定代表人:王星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创源东路一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612757765。

负责人:袁德强。

被告:袁德强,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李小萍,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袁丽佳,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袁佳瑜,女,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桂爱玉,女,193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旗、胡昊,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华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普德水处理器材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德厂)、袁德强、李小萍、袁丽佳、袁佳瑜、桂爱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勇华、照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被告普德厂、袁德强、李小萍、袁丽佳、袁佳瑜、桂爱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佟勇华、照华公司申请将第2、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佟勇华、照华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勇华、照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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