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3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泽艺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2号华星大厦20楼L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兴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泽,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泽艺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艺缘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花亦浓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
2.判令泽艺缘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7751911号、第1760902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将侵权商品下架;
删除销售侵权商品的网络链接;
销毁所有库存);
3.判令泽艺缘公司赔偿损失80000元;
4.判令泽艺缘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6000元、维权差旅费、工作人员工资费及相关维权费用15000元;
5.判令泽艺缘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在查清花亦浓公司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泽艺缘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行为等基本事实基础上,再行判断本案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涉案商标权。
基于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1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