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01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藕喋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758号(南环汇邻广场4#南塔楼11层)(商务秘书公司托管)SC0065。
法定代表人:伊惠娟,执行董事。
原告何春与被告苏州藕喋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何春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何春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