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69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工业村富林洁具零售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工业村C区6-7号一层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40。
经营者:徐小红。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工业村富林洁具零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