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丁向丽烟酒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19号。
经营者:丁向丽,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二七区丁向丽烟酒店、经营者:丁向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19年8月6日,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丁向丽限制高消费;
3、于2019年8月8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于2019年10月21日,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丁向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于2019年10月22日,传唤被执行人丁向丽,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时间到达本院接受调查;
6、于2019年10月29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于2019年10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廖宏露,向其告知以上执行措施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对上述执行措施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