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059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平邑某某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京伟,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山东平邑某某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