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187号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苴居十一组(原苴北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化市戴窑镇世乐日杂店,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东工业区兴丁公路南二幢。
经营者:朱世乐。
被告:江苏鸿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东工业园区兴丁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朱盛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兴化市戴窑镇世乐日杂店、江苏鸿泰米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与兴化市戴窑镇世乐日杂店等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