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99号 原告:余良,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礼祐,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楚,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贝琪传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溪西二区80号。
法定代表人:石仁燕。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原告余良与被告石狮贝琪传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余良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良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良撤回对被告石狮贝琪传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良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