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24号之三 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电瓷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腾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东,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哈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三期北区泉华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比约恩?A?林德曼博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泉、王博,北京泛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西华村。
法定代表人:徐剑冰,董事长。
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哈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壮、叶万东,被告哈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泉、王博到庭参加诉讼。
第三人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9年10月25日,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