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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447号
案件名称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民初2447号 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

法定代表人:埃里克·德·罗斯柴尔德,管理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新津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雪耘,执行董事。

被告: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沈荣发,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沈烁森,执行董事。

上述各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各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民初2447号),裁定:驳回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辖终39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侯玉静,各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1.三被告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LAFEI”“Lafei”“Lafei拉菲”“ ”等标识,具体为:被告停止在“奶糖、燕麦片、芝麻糊”等商品以及商业广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使用“LAFEI”“Lafei”“Lafei拉菲”“ ”等标识;

2.各被告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拉菲”“Lafei拉菲”等标识,具体为:被告停止在“奶糖、燕麦片、芝麻糊”等商品以及商业广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使用“拉菲”“Lafei拉菲”“ ”等标识;

3.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与原告商标“ ”“ ”近似文字的域名www.1afeifood.com及www.拉菲食品.com;

4.各被告在《南方都市报》非中缝版面,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在其www.lafe.food.com网站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发布声明,为原告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5.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变更后的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闻名世界的葡萄酒制造商,创建于1234年,坐落在法国波尔多波亚克北部,占地178公顷,气候土壤条件得天独厚。

1855年,在巴黎举办的万国博览会而制定的分级制度,作为官方标准,确立了原告的“顶级一等”地位。

1868年,詹姆斯•德•罗斯柴尔德爵士(BaronJamesdeRothschild)在公开拍卖会上以天价440万法郎购得拉菲酒庄。

近150年以来,为追求卓越品质,罗斯柴尔德家族积极推动酒庄技术力量的建设,无论建筑设计还是酿酒技术都致力于领先同辈,原告及其出产的“ /拉菲”葡萄酒已成为世界顶级葡萄酒的代名词。

1985年,伦敦佳士得拍卖会上,一瓶由ThomasJefferson(美国原总统“汤马士杰弗逊”)签名的 /拉菲葡萄酒,以105000英镑的高价由Forbes杂志老板MalcolmForbes购得,创下了世界上最贵葡萄酒的纪录,并保持至今。

“ /拉菲”在中国消费者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一直是法国顶级葡萄酒的代名词。

早在本世纪80年代,各类报刊、媒体就对“ /拉菲”进行了广泛的介绍和宣传。

90年代,“ /拉菲”葡萄酒就已经开始销售至中国。

作为法国五大顶级酒庄之首,“ /拉菲”在中国消费者群体中享有极高声誉,已经超越单纯的葡萄酒品牌,成为一种崇高、显贵、经典的文化符号。

2014年3月26日,法国总统奥朗德在爱丽舍宫举行了盛大国宴,主菜就配以1997年“ /拉菲”葡萄酒。

原告注册商标“ ”“ ”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误导公众,削弱了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及内在价值,损害了原告利益,依法应对原告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 ”“ ”为原告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

1996年10月10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1997年10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122916号,该商标迄今为有效注册商标。

2007年7月26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2014年4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6186990号,该商标迄今为有效注册商标。

本案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前述2枚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具有认定原告上述2枚商标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为此,原告请求认定原告上述2枚商标为已注册驰名商标。

本案具有认定原告上述2枚商标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可能性。

早在1980年代,国内的相关刊物就开始介绍原告的“ ”葡萄酒,并将“ ”音译为“拉斐”“拉菲”等。

《天下美食》《艺术家》《环球时报》《领袖们》等期刊、杂志、报纸和书籍均对原告和“LAFITE/拉菲”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龙争虎斗》《江湖告急》等知名电影中的台词均有提到“ /拉菲”葡萄酒。

1999年开始,通过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等众多酒商在中国销售了“ /拉菲”相关系列葡萄酒。

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已有多份裁定和判决认定原告的“ ”商标经过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确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构成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均在相关判决中认定,原告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已经与其“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将“ ”商标与原告所拥有的“ ”驰名商标一并进行宣传、使用和推广,“ ”商标应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被诉侵权标识“LAFEI”“Lafei”“Lafei拉菲”与原告已注册驰名商标“ ”构成混淆性近似。

经过原告长期广泛地宣传和使用,“拉菲”作为原告驰名商标“ ”的对应翻译,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指称原告驰名商标“ ”,两者应认定为近似标识。

被诉侵权标识“拉菲”“Lafei拉菲”与原告驰名商标“⺡ ”应认定为相同或近似。

“葡萄酒”类商品与“奶糖、燕麦片、芝麻糊”等商品,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特定联系,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奶糖、燕麦片、芝麻糊”等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

原告驰名商标“⺢ ”“⺣ ”,应该唯一指向原告及其商品。

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即便不产生混淆、误认,也减少、削弱了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及内在价值,即造成商标淡化,损害原告利益。

为此,原告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原告上述2枚商标为已注册驰名商标。

原告经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丹顿公司”)注册了含有与原告驰名商标“⺤ ”“⺥ ”近似文字的域名www.lafeifood.com作为其官方网站并进行运营,且将www.拉菲食品.com作为其网站首页网址之一供相关公众进行搜索访问。

该网站www.lafeifood.com上介绍“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是“拉菲品牌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保健营养品制造商”。

被告丹顿公司股东之一为沈*俊。

2013年11月29日,沈*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设立了私人公司即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并由其本人担任该公司的独任董事。

被告丹顿公司官方网站上还显示其与案外人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拉菲食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研发、生产、推广”“授权大陆地区加工包装商: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

在上述网站上,还存在多处突出使用“拉菲”两字,且对被诉侵权商品进行宣传和推广。

此外,被告丹顿公司在就其注册商标进行无效宣告答辩阶段所提交的多份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丹顿公司为相关商标许可人,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为被许可人,用“拉菲”来指代其涉案商品品牌。

“拉菲牌系列商品在国内多个城市进行了销售,且出口非洲、中东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且在其参展及宣传、推广活动中,以及其与众多经销商所签订的合同及销售发票上,多处显示以“拉菲”来指代其涉案商品品牌。

被告丹顿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属于非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应依法予以规制。

另外,被告丹顿公司为使得其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还曾分别在第29类“豆奶,果冻,牛奶制品”等食品和第30类“燕麦食品,谷类食品,豆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072867号“⺦ ”商标及第8072863号“⺧ ”商标。

但该2枚商标目前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分别作出2份《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予以无效宣告,该2枚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被告丹顿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中,使用该2枚商标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础。

被告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森田公司”),在其所经营的门店内售卖了带有被诉侵权标识“⺨ ”“Lafei拉菲”的奶糖、燕麦片、芝麻糊等商品,在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的“品名”信息、“商品价签”、购物小票及发票、商品宣传册上均使用了“拉菲”“Lafei”“LAFEI”“⺩ ”“Lafei拉菲”等标识作为其品牌进行宣传、推广。

在上述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及宣传手册上,均显示被告森田公司为“大陆经销商”,被告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番客公司”)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直接经销商。

原告认为各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淡化了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原告驰名商标的商誉。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各被告答辩意见相同,主要观点如下:1.原告注册商标“⺪ ”不构成驰名商标,中文“⺫ ”不构成驰名商标,“拉菲”与“⺬ ”也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不应进行跨类保护;

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商标在被告第8072863号及8072867号“⺮ ”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构成驰名;

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均在被告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后,不能证明在该日期之前原告的权利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

原告提交的大部分商标使用证据中显示“拉斐”“拉菲堡”“拉菲传奇”“拉斐珍宝”等,不能证明系原告权利商标“⺯ ”的使用,也不能证明“⺰ ”和“拉菲”形成对应关系。

2.被诉侵权标识“lafei拉菲”,是中文加拼音商标,原告“⺱ ”为拉丁文商标,两者整体外观差别明显;

“⺲ ”的发音为“拉斐特”,与被诉侵权标识不同,且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商标与“⺴ ”商标形成对应关系,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 ”商标不近似,不是对“⺶ ”商标的复制模仿。

3.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不类似,被诉侵权商品“燕麦片”“黑芝麻糊”“奶糖”,属于第30类商品,而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含酒精饮料”,属于第33类商品,两者商品类别不类似,并且两者在商品属性、销售渠道、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界限分明,没有关联性,被诉侵权标识不可能侵权。

4.被告丹顿公司注册域名行为不侵权,域名使用主体是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丹顿公司使用www.拉菲食品.com域名,被告丹顿公司既非被诉侵权商品制造者,也不是被诉侵权商品销售者,被诉侵权商品与被告丹顿公司没有关联。

5.被诉侵权商品由澳洲拉菲营养品有限公司从香港出口至中国大陆,由被告森田公司作为大陆经销商进行分销,被告番客公司作为终端销售商,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进口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6.原告未提交其在被诉侵权行为之前3年的使用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经庭审质证,如下: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原告证据1.《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档案》《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用于证明第1122916号“⺷ ”商标于1997年获准注册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上,至今有效,原告对第1122916号“⺸ ”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证据2.《商标注册证》,用于证明第6186990号“⺹ ”商标于2014年获准注册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至今有效,原告对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证据3.(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5687、25688、25689号《公证书》《公司变更证明》及翻译件,用以证明原告由原名称“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原告证据4.《波尔多1855年列级酒庄》,用以证明“⺺ /拉菲”酒庄的历史及其在葡萄酒行业的声誉地位;

原告证据5.《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CIVB)声明》及翻译文本,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4;

原告证据6.《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梅多克产区及苏玳产区声明》及翻译文本,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4;

原告证据7.法国驻华大使馆区域经济处(北京)经济事务公使衔参赞罗伟仁(JeanLeviol)《公函》,备忘录、附录及翻译件,用以证明“⺻ ”商标经过原告大量、长期使用,在全球范围内葡萄酒市场上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原告证据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用以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

原告证据9.《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用以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

原告证据10.《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用以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

原告证据11.《宣传册》,用以证明拉菲品牌下的各个系列葡萄酒在中国的宣传、推广;

原告证据12.《产品经销协议》,用以证明原告通过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 ”葡萄酒,“拉菲”为“⺽ ”对应的中文翻译;

原告证据13.(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17969号《公证书》《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美食堂》《葡萄酒评论》《上海壹周》《环球时报》等媒体报道,用以证明2011至2012年原告通过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向中国销售“⺾ ”系列葡萄酒,2011至2012年原告在国内的广告宣传情况;

原告证据14.(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6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用以证明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进口2批LAFITE/拉菲系列葡萄酒;

原告证据15.(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1号《公证书》《INVOICE》,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14;

原告证据16.(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0号《公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14;

原告证据17.(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7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用以证明2012年原告通过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口一批“⺿ /拉菲”系列葡萄酒;

原告证据18.(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3号《公证书》《INVOICE》,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17;

原告证据19.(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2号《公证书》《上海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海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17;

原告证据20.(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401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用以证明原告于2013年通过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向中国进口一批“⻀ /拉菲”系列葡萄酒;

原告证据21.(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5号《公证书》《INVOICE》,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20;

原告证据22.(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4号《公证书》《上海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海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20;

原告证据23.《证明》及海关报关记录,用以证明2005年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 ”葡萄酒19批次;

原告证据24.《声明》《发票》及其翻译文本,用以证明法国吉娜斯酒庄于2000年开始向圣皮尔精品酒业(北京)有限公司销售“⻂ ”系列葡萄酒;

原告证据25.《声明》《发票》及其翻译文本,用以证明法国红酒商公司于2005年开始向中国大陆销售“⻃ ”系列葡萄酒;

原告证据26.《声明》《发票》及其翻译文本,用以证明法国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于1999年至2005年开始向中国大陆销售“⻄ ”系列葡萄酒;

原告证据27.《声明》《发票》、酒鉴、酒标样式及其翻译文本,用以证明法国汇斯酒业简化股份公司于2003年向中国大陆销售“⻅ ”系列葡萄酒;

原告证据28.《声明》《中国的主要法国葡萄酒进口商表》及其翻译文本,用以证明法国“⻆ ”葡萄酒90年代就进入中国市场;

原告证据29.《声明》《优惠价格单》及其翻译文本,用以证明法国“⻇ ”葡萄酒最晚在2003年进入中国市场;

原告证据30.《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用以证明1983年至2014年各期刊杂志对“⻈ /拉菲”的相关介绍及报道次数多达50篇,且涵盖各领域;

原告证据31.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用以证明1995年至2014年各类报纸对“⻉ /拉菲/拉斐”的相关报道多达115篇,且受众面比较广、影响力大,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原告证据32至34.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及其“⻊ ”商标在中国大陆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拉菲为“⻋ ”对应的中文翻译;

原告证据34.(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954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1998年至2015年国内外电影中关于lafite/拉菲的相关介绍,且“⻌ ”商标在中国大陆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拉菲为“⻍ ”对应的中文翻译;

原告证据35.(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160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2007年至2014年各类报刊“⻎ E/拉菲”广告,且这些全国性、地方性报刊受众面比较广、影响力比较大;

原告证据36.(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7161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在先判例;

原告证据37至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份),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36;

原告证据39.《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36;

原告证据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745418号“拉菲诗LAFEISH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

原告证据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623919号“LAFEIMANO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

原告证据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623906号“LAFEIMANO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

原告证据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2350169号“拉菲”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

原告证据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616785号“拉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中国相关消费者认为“⻔ ”与“拉菲”形成相对应的固定翻译;

原告证据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5487186号“⻕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中国相关消费者认为“⻗ ”与“拉菲”形成相对应的固定翻译;

原告证据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616784号“拉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中国相关消费者认为“⻙ ”与“拉菲”形成相对应的固定翻译;

原告证据4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 ”商标的知名度和其上所凝结的商誉可延至“⻜ ”;

原告证据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8072863号“⻝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用以证明第8072863号“⻞ ”商标无效;

原告证据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8072867号“⻟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用以证明第8072867号“⻠ ”商标无效;

原告证据50.(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56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丹顿公司注册了与“⻡ ”“拉菲”近似文字的域名 ”商标申请日期为2007年7月26日,2014年4月28日获得注册;

原告证据55.《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第8072863号“⻣ ”商标被宣告无效;

原告证据5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第8072867号“⻤ ”商标被宣告无效;

原告证据57.《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 ”驰名,“⻦ ”与“⻧ ”商标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证据58.《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 ”“⻩ ”注册商标驰名;

原告证据59.《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

原告证据6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证据6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证据6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证据6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证据6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证据65.《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证据6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证据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5487186号“LAFI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与原告证据45重复,原告当庭予以放弃;

原告证据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5268307号“拉菲皇冠LAFITECROW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证据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018510号“拉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证据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7962877号“LAFEIMANO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用以证明“⻽ ”商标驰名;

原告证据71.第8072863号、第8072867号“⻾ ”商标详情打印件,用以证明该2枚商标已宣告无效,自始无效;

原告证据72.《宣传册》,用以证明各被告侵权;

原告证据73.维权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维权费支出;

原告证据74.商标详情打印件,用以证明第8072863号、第8072867号商标状态均为“无效”;

原告证据75.被告丹顿公司相关材料,用以证明被告丹顿公司侵权;

原告证据76.(2019)粤广南粤第41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各被告持续侵权。

各被告对上述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相同,如下:确认原告有原件证据的真实性;

确认原告证据1至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确认原告证据4的真实性,不确认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5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6的合法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不确认原告证据8至10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11的真实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12至22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24至32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33的关联性;

不确认原告证据34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35的关联性;

不确认原告证据36至39的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44至49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50的真实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51至53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

确认原告证据54至7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证明目的;

不确认原告证据72至73的真实性、关联性;

确认原告证据74至76(有原件)的真实性。

被告丹顿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如下:抗辩证据1.《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用以抗辩证明被告丹顿公司于2004年成立,原名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已经营14年,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商誉;

抗辩证据2.商标检索结果打印件,用以抗辩证明被告丹顿公司有自有品牌“丹顿”,主要经营“丹顿”商品;

抗辩证据3.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商业登记证,用以抗辩证明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系香港注册的合法公司;

抗辩证据4.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食物制造厂持牌》,用以抗辩证明香港食品环境卫生署给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颁发《食物制造厂持牌》;

抗辩证据5.《商标注册证明书》,用以抗辩证明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在第29类、30类商品上享有香港注册商标专用权;

抗辩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证书》《提货单》,用以抗辩证明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从香港出口至大陆食品与被告丹顿公司无关,且所检项目合格;

抗辩证据7.《荣誉证书》《捐赠证书》《会员单位牌匾》《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正版正货承诺书》《诚信单位》《承诺诚信单位》《质量信誉先进企业》《潮商最具成长性50强》《会员单位》《会员证》《公益爱心会员》《感谢信》,用以抗辩证明被告丹顿公司具有良好商誉;

抗辩证据8.《百分百香港名牌大奖》《感谢牌匾》,用以抗辩证明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具有良好商誉;

抗辩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用以抗辩证明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从香港出口至大陆食品与被告丹顿公司无关。

原告对上述被告丹顿公司抗辩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确认抗辩证据1至5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确认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确认抗辩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抗辩证明目的;

不确认抗辩证据7至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确认抗辩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抗辩证明目的。

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对被告丹顿公司抗辩证据未提出异议。

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均未提交抗辩证据。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评判如下: 一、当事人无争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关于《商标注册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第1122916号“⻿ ”,注册人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CIVILEDECHATEAULAFITEROTHSCHILD,注册人地址为法国,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0月28日至2007年10月27日。

该原告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11年12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第1122916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变更后注册人地址为法国巴黎保玛路33号。

该原告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商标注册证明》,2014年4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兹证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在33类商品上使用的“⼀ ”商标,已在我局注册,注册号1122916,有效期限自200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

该原告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2008年3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兹核准第1122916号商标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10月28日至2027年10月27日。

该原告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商标核准注册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兹核准第1122916号商标第33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

该原告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商标档案》,加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档案业务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24日。

内容显示,如下:1996年10月10日,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专用期限自200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

该原告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商标注册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第6186990号“⼂ ”,注册人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注册人地址为法国巴黎保玛路3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

该原告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商标详情打印件,第6186990号“⼃ ”商标注册信息,国际分类第33类,申请人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法国巴黎保玛路33号,申请日为2007年7月26日,初审公告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

该原告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5687、25688、25689号《公证书》及翻译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该《公司变更证明》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内容显示,如下:《公司变更证明》,2014年6月18日,由法兰西共和国认证法律认证局出具,2014年6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认证;

2009年10月8日,原告的原公司名称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CIVILEDECHATEAULAFITEROTHSCHILD),变更为现公司名称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

201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无争议,本院予以采纳。

二、当事人争议证据,本院认定情况 关于第8072863号、第8072867号“⼄ ”商标详情打印件,内容显示,如下:第8072863号“⼅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豆浆等商品上,申请日2010年2月11日,申请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汕汾路华泰工业园C南座,初审公告日期2010年11月27日,注册公告日期2011年2月28日,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商标状态“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第8072867号“⼆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果冻等商品上,申请日2010年2月11日,申请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汕汾路华泰工业园C南座,初审公告日期2011年1月6日,注册公告日期2011年4月7日,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1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商标状态“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该原告证据系公开文本,与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8072863号“拉菲LAF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005095号),作出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汕头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丹顿公司原名称);

涉及诉争商标第8072863号“⼇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豆浆等商品上;

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认为“⼉ ”“⼊ ”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可以证明“‘⼋ ’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与相关《判决书》以及公开文本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1761号),作出终审判决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

内容显示,如下:当事人涉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被告丹顿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涉及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 ”;

认为拉菲酒庄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 ”在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在咖啡、糖果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 ”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 ”的显著性,损害拉菲酒庄的利益;

认为被告丹顿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与其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并取得了与引证商标能够予以区分的情形;

诉争商标第8072863号“⼓ ”,由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申请注册,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食用葡萄糖,糖果,非医用营养粉,燕麦食品,谷类制品,面粉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豆浆,含淀粉食品”商品上,后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经批准更名为被告丹顿公司;

201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8072863号“拉菲LAF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告丹顿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2016]京73行初1461号),驳回被告丹顿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丹顿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与相关《裁定书》《判决书》以及公开文本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8072867号“拉菲LAF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005094号),作出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汕头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丹顿公司原名称);

涉及诉争商标为第8072867号“⼔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果冻等商品上;

涉及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认为“⼖ ”“⼗ ”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可以证明“‘⼘ ’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与相关《判决书》以及公开文本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1762号),作出终审判决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被告丹顿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 ”;

认为拉菲酒庄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 ”在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在肉、果冻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 ”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 ”的显著性,损害拉菲酒庄的利益;

认为被告丹顿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与其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并取得了与引证商标能够予以区分的情形;

诉争商标第8072867号“⼠ ”,由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申请注册,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4月6日,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罐装水果,蜜饯,紫菜,豆奶(牛奶替代品),果冻,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牛奶制品”商品上,后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经批准更名为被告丹顿公司;

201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8072867号“拉菲LAF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告丹顿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2016]京73行初1460号),驳回被告丹顿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丹顿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与相关《裁定书》《判决书》以及公开文本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波尔多1855年列级酒庄》,山西出版集团•北岳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

内容显示,如下:版次为2009年12月第1版,印次为2012年6月太原第3次印刷,书号为ISBN978-7-5378-3296-0,显示“从那个神圣的排行榜公布以来,拉斐酒庄就一直占据着第一的位置”等文字。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CIVB)声明》及翻译文本,2010年1月28日,由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CHATEAULAFITEROTHSCHILD,“罗斯柴尔德拉菲庄园”,又译为“罗斯柴尔德拉斐庄园”,是专产梅多克酒(MEDOC)的酒庄,其酒庄总面积178公顷,其中103公顷葡萄园位于菩依乐村(PAUILLAC),该地区出产的波尔多酒闻名于世界。

LAFITE这个词的首次使用可以追溯到1234年。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梅多克产区及苏玳产区声明》及翻译文本,2013年7月23日,由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是负责保护和推广1855年波尔多葡萄酒分级体系的官方机构;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官方授权,有权在其生产和行销的葡萄酒酒标上使用“PREMIER(1ST)GRANDCRUCLASSen1855(顶级一等1855年列级酒庄)”。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法国驻华大使馆区域经济处(北京)经济事务公使衔参赞罗伟仁(JeanLeviol)给商评委主任的《公函》,关于原告法国律师出具的备忘录及6份附录及翻译件,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关于“⼧ ”商标知名度的问题。

该原告系列证据无原件,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显示,如下:2008年1月1日,许可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被许可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第1122916、1122917、G764270号“⼨ ”、“CHATEAULAFITEROTHSCHILD”、“⼩ ”注册商标(33类),许可使用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10份),内容显示,如下:标签审核证书号分别为J31020604419、J31020604460、J31020604417、J31020604418、J31020604461,2006年5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

标签审核证书号为J31020609667,2006年6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

标签审核证书号为J31020611151、J31020611152、J31020611123、J31020611148,2006年6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

申请单位均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品名分别为拉菲传奇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尔多白葡萄酒、拉菲传奇梅多克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亚克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传说红葡萄酒、岩石古堡红葡萄酒(隶属于拉菲古堡)、杜哈磨坊红葡萄酒(罗斯柴尔[拉菲]葡萄园,法国酿造)、莱斯古堡白葡萄酒(隶属于拉菲古堡)、卡瑟天堂古堡红葡萄酒(罗斯柴尔[拉菲]堡,法国酿造)等,原产国均为法国,标签审核均合格。

该系列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4份),委托号分别为BQS372763、BQS372766、BQS372765、BQS372764,2008年1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商检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委托单位均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品名分别为拉菲珍藏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波亚克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梅多克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波尔多白葡萄酒等,原产国均为法国,结论均为“经审阅,本报告项下进口商品的标签版式和标注内容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及有关规定”。

该系列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宣传册》,内容显示,如下:“拉菲历史,史料上对拉菲的较早记载可以追溯至公元1234年”;

“图,拉菲:卓越、精精美、优雅(广告页)”;

“拉菲品牌下的各个系列葡萄酒(广告页)”等内容。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产品经销协议》(第1份),内容显示,如下:2009年1月21日,甲方上海爱晚亭实业有限公司与乙方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协议所涉商品包括拉菲传奇梅多克红(葡萄酒)、拉菲.奥希耶古堡、拉菲传奇波亚克红(葡萄酒)等和矿泉水,期限为1年。

关于《产品经销协议》(第2份),内容显示,如下:2009年10月15日,甲方温州市逸轩副食品有限公司与乙方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协议所涉商品包括拉菲传奇梅多克红(葡萄酒)、拉菲传说波亚克红(葡萄酒)、拉菲传说波亚克白(葡萄酒)、拉菲传奇波亚克红(葡萄酒)等,期限为1年。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17969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2年9月26日,申请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靖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事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内容显示,如下:《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7108019),开票时间为2012年3月6日,购货单位为上海城市国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包括拉菲罗希尔古堡(葡萄酒),数量6瓶,和其他商品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6574元;

《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1162246),开票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售,销货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包括拉菲罗希尔古堡(葡萄酒),数量4瓶,和其他商品共计金额为人民币78195.02元;

《送货单》(单号分别为SHSOG-110172384、SHSOG-11017209004),时间分别为2011年9月20日、2012年2月8日,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向Sam’sClub4807、淮海中路99号销售“LAFITE/拉菲”系列葡萄酒,货品名称包括SagaRed拉菲传说波尔多红、CarruadesdeLafite、ChateauLafite2ndLabel、拉菲罗希尔古堡卡罗德第二标(别名:小拉菲或拉菲副牌);

2011年第6期,《美食堂》显示“拉菲:卓越、精精美、优雅”的广告页;

2011年10月《葡萄酒评论》显示“(拉菲红酒广告页)图片”;

2011年5月《point信时代》、2012年5月3日《都市周报》显示“拉菲家族”等字样;

2011年《酒媒》显示“拉菲在华首起诉讼宣判获赔30万元”等内容;

2011年5月《葡萄酒评论》显示“浙江人喝掉国内一半拉菲,really,2010年国际葡萄酒行业大事记等内容”;

2012年《都市周报》显示“ASC精品酒业成为拉菲集团家族品牌在华指定独家进口商,ASC赢了”“拉菲家族(商品)图片”等内容;

2011年9月《FOOD&WINE》显示“葡萄酒风尚”字样;

2011年6月8日《环球日报》显示标题为“细述拉菲集团前世今生”等内容;

2011年6月《上海壹周》(刊号CN31-0081)刊登“拉菲红酒广告”,显示“ASC与拉菲双剑合璧共同驰骋中华葡萄酒市场”“琴人往事——拉菲一夜”等内容;

2011年7月《葡萄酒评论》显示“揭开拉菲红酒的面纱”等内容。

2011年7月《葡萄酒评论》显示标题为“拉菲CEO带你品拉菲”等内容;

2011年6月22日《环球时报》显示标题为“细述拉菲集团前世今生”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2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0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内容显示,如下:《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221320111180393249-A01),2011年7月7日,缴款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莎都拉菲城堡普伊勒法定产区干红(葡萄酒)、拉菲罗希尔古堡卡罗德普伊勒法定(葡萄酒)等,缴纳税款金额总计人民币1622259.66元;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21320111180393249-L02),2011年7月7日,缴款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莎都拉菲城堡普伊勒法定产区干红(葡萄酒)、拉菲罗希尔古堡卡罗德普伊勒法定(葡萄酒)等,缴纳税款金额总计人民币2495189.87元;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221320111180393249-Y03),2011年7月7日,缴款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莎都拉菲城堡普伊勒法定产区干红(葡萄酒)、拉菲罗希尔古堡卡罗德普伊勒法定(葡萄酒)等,缴纳税款金额总计人民币1467758.75元。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1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该《INVOICE》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内容显示,如下:《INVOICE》,2011年6月14日开具,商品名称包括莎都拉菲城堡普伊勒法定产区干红葡萄酒等,数量429瓶,金额1235769.6欧元。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2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内容显示,如下:《上海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221820121185034534-A01),2012年9月1日,缴款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莎都拉菲城堡普伊勒法定产区干红(葡萄酒)等,缴纳税款金额总计人民币29337.5元;

《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21820121185034534-L02),2012年9月1日,缴款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莎都拉菲城堡普伊勒法定产区干红(葡萄酒)、拉菲罗希尔古堡卡罗德普伊勒法定(葡萄酒)等,缴纳税款金额总计人民币44662元;

《上海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221820121185034534-Y03),2012年9月1日,缴款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莎都拉菲城堡普伊勒法定产区干红(葡萄酒)、拉菲罗希尔古堡卡罗德普伊勒法定(葡萄酒)等,缴纳税款金额总计人民币26272元。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3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该《INVOICE》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内容显示,如下:《INVOICE》,2012年8月23日,莎都拉菲城堡普伊勒干红葡萄酒等,数量18瓶,金额26399.4欧元。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4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内容显示,如下:《上海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221820131180491065-A01),2013年8月23日,缴款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罗斯柴尔德珍宝干红葡萄酒等,缴纳税款金额总计人民币411914.44元;

《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21820131180491065-L02),2013年8月23日,缴款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罗斯柴尔德珍宝干红葡萄酒等,缴纳税款金额总计人民币633563.64元;

《上海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221820131180491065-Y03),2013年8月23日,缴款单位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罗斯柴尔德珍宝干红葡萄酒等,缴纳税款金额总计人民币372684.49元。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5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该《INVOICE》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内容显示,如下:《INVOICE》,2013年8月1日,拉菲罗斯柴尔德珍宝干红葡萄酒等,数量共300瓶,金额361620欧元。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6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内容显示,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份),海关编号分别为221820111180393240、22182011118039349,预录编号均为180393249,申报日期均为2011年7月6日,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均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商品名称包括拉菲罗希尔古堡卡罗德普伊勒法定产区干红葡萄酒、莎都拉菲城堡普伊勒法定产区干红葡萄酒等数量5136瓶。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377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内容显示,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分别为221820121180534534,申报日期2012年9月7日,预录编号均为180534534,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均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商品名称包括莎都拉菲城堡普伊勒法定产区干红葡萄酒等,数量共198瓶。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7401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内容显示,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1820131180491065,申报日期2013年8月21日,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均为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商品名称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珍宝干红葡萄酒等,数量共3600瓶。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证明》及海关报关记录,2016年5月9日,由长沙海关法规室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上海名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自2005年以来从上海海关进口“拉菲”或“⽈ ”葡萄酒的相关报关单记录3391条。

该原告证据无原件,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声明》《发票》及其翻译文本,《声明》《发票》均经公证认证。

关于《声明》,2015年12月28日,由吉娜斯酒庄出具。

内容显示,如下:自2000年起至今,我方,即吉娜斯酒庄,一直作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下文简称“Lafite”)及其相关的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ESDOMAINESBARONDEROTHSCHICD(LAFITE)](下文简称“DBRLafite”)的“拉菲”(LAFITE)系列红酒(例如拉菲古堡红葡萄酒、拉菲珍宝红葡萄酒)向中国大陆销售的经销商。

我方自该年开始向中国大陆经销“拉菲”(LAFITE)系列红酒;

关于《发票》,吉娜斯酒庄《发票》(3份),内容显示,如下:时间分别为2000年3月15日、2001年3月19日、2001年6月25日,商品名称均为CHLAFITEROTHSCHILD(23300219941,2015年12月28日,波亚克注册公证员MaylisSICHERE-LAWTON证明该3张发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声明》《发票》及其翻译文本,《声明》《发票》均经公证认证。

内容显示,如下:关于《声明》,2015年12月22日,由红酒商公司出具,内容显示,如下:自2005年起至今,我方,即红酒商公司,一直作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下文简称“Lafite”)及其相关的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LESDOMAINESBARONDEROTHSCHICD(LAFITE)](下文简称“DBRLafite”)的“拉菲”(LAFITE)系列红酒(例如拉菲古堡红葡萄酒、拉菲珍宝红葡萄酒、SAGA、LEGENDEAussieres)向中国大陆(上海、北京)销售的经销商。

我方自2005年开始向中国大陆经销“拉菲”(LAFITE)系列红酒;

关于《发票》,红酒商公司《发票》,内容显示,如下:时间均在2005年,商品名称有拉菲古堡红葡萄酒、拉菲珍宝红葡萄酒等。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声明》《发票》及其翻译文本,经公证认证。

关于《声明》,2015年12月23日,由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出具,内容如下:我方,即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一直作为拉菲古堡红葡萄酒、拉菲珍宝红葡萄酒、SAGA、LEGENDEAUSSIERES等红酒的总经销商。

我方还直接将上述“拉菲”(LAFITE)红酒分销给中国大陆的红酒经销商;

关于《发票》,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发票》,时间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声明》《发票》、酒鉴、酒标样式及其翻译文本,经公证认证。

关于《声明》,2015年12月22日,汇斯酒业简化股份公司出具,内容显示,如下:自2003年起至今,我方,即汇斯酒业简化股份公司,一直作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及其关联的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ESDOMAINESBARONDEROTHSCHICD[LAFITE])的“拉菲”(LAFITE)系列红酒(例如拉菲古堡红葡萄酒、杜哈米隆古堡红葡萄酒、拉菲珍宝红葡萄酒、莱斯古堡白葡萄酒等等)向中国大陆(广东/浙江)销售的经销商。

我方自此开始向中国大陆经销“拉菲”(LAFITE)系列红酒。

关于《发票》,汇斯酒业简化股份公司《发票》,时间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

关于酒鉴,作者RobertShum于2004年12月28日声明“荣幸将向广大读者呈现内容更加精炼丰富的第二版《富隆酒鉴》”“ChateauLafite(拉菲)世界上最出名的葡萄酒”。

关于酒标,商品名称包括拉菲珍宝红葡萄酒、拉菲古堡红葡萄酒、罗斯柴尔爵士(拉菲)葡萄园,法国酿造,葡萄年份2001、2009等酒标。

该原告系列证据部分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声明》《中国的主要法国葡萄酒进口商表》及其翻译文本,经公证认证。

关于《声明》,2015年12月22日,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出具,内容显示,如下:我方,即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是一家支持并保护1855波尔多葡萄酒分级及其知名形象的专业机构,保存有多家销售“拉菲”系列葡萄酒(例如拉菲古堡红葡萄酒、拉菲珍宝红葡萄酒等)的中方购买商的记录。

关于《中国的主要法国葡萄酒进口商表》,创建时间最早为1955年,地点为北京,公司名称为中国粮食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最晚时间为2009年,地点为上海,公司名称为南浦酒业等。

该原告系列证据部分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声明》,经公证认证,2016年12月5日,由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内容显示,如下:圣皮尔酒业最晚在2000年时已经开始进口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红葡萄酒。

关于《优惠价格单》,包括莎都拉菲、莎都拉菲城堡、拉菲罗希尔古堡卡罗德等商品。

该原告系列证据部分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编号2012-NLC-GCZM-078),内容显示,如下:关于《酿酒科技》(1983年第2期),标题为《葡萄女王拉斐堡及纽约评酒会(上)》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以1855年法国官方评定的拉斐堡、拉图堡、马歇堡、欧布里翁堡为第一级产品,也是波尔多最高级的葡萄酒,拉斐堡(CHATEAULAFITE)葡萄园,其产酒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234年,1855年法国官方评定波尔多美多克的葡萄美酒,拉斐堡居四魁之首,以此奠定了在酒史上的崇高地位;

关于《酿酒科技》(1983年第3期,标题为《葡萄女王拉斐堡及纽约评酒会(下)》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同年5月24日在芝加哥大陆广场修布林名酒拍卖会上,一瓶1806年拉斐年份酒,3捶定价,卖了2.8万美元,每一盎司酒合1166.67美元,是当时金价的4.24倍;

关于《酿酒科技》(1983年第3期),标题为《酒中仙后——拉斐堡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斐堡(ChateauLafite)是法国的一座产酒名城,拉斐堡产酒历史悠久,大约在公元1234年,以生产红葡萄酒为主;

关于《酿酒科技》(1985年第4期),标题为《酒之最》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最贵的葡萄酒1806年的CHATEAULAFITEROTHSCHILD,1979年5月24日以仅剩最后一瓶之故,以28000美元高价卖出;

关于《国际市场》(1996年第9期),标题为《魅力永存的法国红葡萄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法国五大酒厂(Mouton、Latour、Lafite、Margaus,Haut-Brion)的葡萄酒近年来一直是国际葡萄酒拍卖会的主角,Lafite和Latour是Pauillac产区的另外两个一级酒厂,前者是一家具有数百年历史的老牌酒厂;

关于《中外轻工科技》(2001年第3期),标题为《如何分别真伪葡萄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有些不老实的餐厅,会把贵酒的瓶子留下以来,例如1982年的拉斐(Lafite)白马克(ChevalBlanc)等,如有客人点这酒,便把类似而价廉得多的酒倒进瓶子里冒充;

关于《葡萄酒评论》(2011年5月),内容显示,如下:拉菲:卓越、精美、优雅,一百多年来,我们始终在波尔多地区拥有一些特别优质的葡萄园;

关于《中国酒》(2002年4月),标题为《与你相约-国宝酒庄拉图尔ChateauLatour》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Segur家族是波尔多地区的名门望族,拥有Lafite,Latour,Mouton,Calon-Segur等几所著名的酒庄;

关于《国际食品》(2002年第6期),标题为《被酒神点化过的沙都拉菲》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高居五大经典顶级酒庄之首的,是“沙都拉菲”,拉菲-罗斯柴尔德堡(CheteauLafite-Rothschild);

关于《经理人》(2002年7月),标题为《麦建光:品味显赫人生》的文章,1982年全球顶级5大红酒—Margaux、Lafite、MoutonRothschild、HautBrion和Lator。

关于《财经文摘》(2003年第11期),标题为《欧米茄:名流云集的辛普伦东方快车》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如同1982年全球顶级红酒Margaux、Lafite、MoutonRothschild或Lator般值得典藏;

关于《中外资讯》(2004年6月),标题为《葡萄酒教育,从酒标开始》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商标的中央位置还可以包括一个专利商标名,如法国波尔多的拉斐特(LafiteDuckhorn酒厂等;

关于《红酒生活》(2005年第2期),标题为《顶级葡萄酒收藏与投资指南》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五大顶级酒庄拉斐特(ChateauLafiteRothschild)、拉图尔(ChateauLatour)等都是历史形成的名庄,其声誉是在数百年历史发展中建立起来的;

关于《天下美食》(2008年6月),内容显示,如下:LAFITE拉菲-卓越,精美,优雅,18世纪曾作为“国王之酒”侍宴于路易十五的宫廷,拉菲的显赫声誉与两个家族紧密相联系,在1855年波尔多地区餐酒的分级中,拉菲被列为“特级中的首位”;

关于《艺术家》(2008年6月第6期),标题为《美夏佳酿》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罗斯柴尔德是现今世界上最卓越的葡萄酒酿造家族,在1855年波尔多地区餐酒的分级中,拉菲古堡被列为“第一级的首位”的最高级别;

关于《橄榄餐厅评论》(2009年),内容显示,如下:拉菲:卓越、精美、优雅;

关于《BusinessIndustries业界》(2009年),内容显示,如下:2009年4月21日和23日,作为拉菲品牌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合作伙伴,美夏公司分别在北京和深圳举办了拉菲葡萄酒品酒会,被誉为“世界声誉卓著的高级葡萄酒家族”的拉菲古堡拥有数百年的历史,它显赫的声誉与两个家族紧密相联系,先有希格尔家族奠定的深厚根基,后在罗特希尔德家族手中传承五代直至今日;

关于《都市丽人美食堂》(2011年6月),内容显示,如下:拉菲:卓越、精美、优雅,一百多年来,我们始终在波尔多地区拥有一些特别优质的葡萄园;

关于《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1月30日),标题为《超级礼品酒:“刚需”无限》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全拉菲虽然算得上是法国顶级葡萄酒,但也仅仅是“之一”,远远算不得最好,但是,香港富人对它的钟爱很快传到了中国内地,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政商界最上层的圈子中已经开始流行喝拉菲,毕竟茅台、五粮液再贵重,也终究是土产,喝拉菲就显得国际范儿了,1982年的拉菲价格上涨的幅度接近1000%,其他年份的涨幅也至少在4至5倍以上;

关于《中国市场》(2012年8月),标题为《红酒晴雨表》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作为红酒市场上最著名的“晴雨表”拉菲眼下正经历一轮罕见的暴跌,最高跌幅达45%,即使在其最受追捧的中国市场拉菲的价格也出现了8年来的首次下调,拉菲价格的下跌,对红酒投资市场无异于一场地震;

关于《21世纪商业评论》(2012年8月1日),标题为《寻找下一个“拉菲”》的文章,伦敦国际葡萄酒交易所(liv-ex)的研究报告显示,一箱12瓶1982年拉菲在1999年的交易价格为2613英镑,2011年价格一度突破2.5万英镑,10年涨幅达到857%,就连拉菲酒庄庄主也对拉菲高价的泡沫又喜又忧,喜的是中国投资者追捧拉菲品牌让他们赚得盆满钵满,忧的是一旦拉菲投资泡沫破裂,拉菲品牌多半会砸在中国投资者手里;

关于《中国总会计师》(2013年4月),标题为《世界十大品牌红酒最新排名》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ChateauLafiteRothschild(拉斐庄)一谈到波尔多红酒.相信最为大众所熟悉的就是拉斐庄,早在1855年万国博览会上,拉斐庄就已是排名第一的酒庄了;

关于《商周刊》(2014年1月),标题为《佳瑞,葡萄酒归来》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对于中国人而言形成了这样一种消费怪现象,喝酒要有拉菲箭头标志的酒,住房子要考虑拉菲的高档小区,买汽车或者是电脑,更有专属的拉菲红色;

关于《艺术科技》(2014年3月),标题为《红酒中的包装设计——拉菲包装》的文章,在世界红酒当中属拉菲庄出产的拉菲最为出名了,ChateauLafiteRothschild为拉菲的正牌酒,称之为大拉菲,产于罗斯柴尔德拉菲酒庄,CarruadesdeLafite为副牌的拉菲酒,称之为是小拉菲;

关于《走向世界》(2014年),标题为《这片土地,美酒飘香》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烟台是张宇的大本营、拉菲的新基地,是国内高端葡萄酒品牌的聚集区。

该原告系列证据部分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编号2014-NLC-GCZM-0279),显示内容,如下:关于《英文虎报》(1995年5月16日),标题为《陈年佳酿让牛仔男孩背井离乡》;

关于《英文虎报》(1998年8月12日),标题为《博若莱红葡萄酒》;

关于《英文虎报》(1998年10月30日),标题为《红酒风靡香港市场》;

关于《南华早报》(1998年6月20日),标题为《历史悠久的梅多克酒提升了当地人的品味》;

关于《南华早报》(1998年8月14日),标题为《精致而古老的酒》;

关于《南华早报》(1998年10月9日),标题为《只是葡萄而已》;

关于《大公报》(1998年11月11日),标题为《疯狂酒叙陈任》;

关于《大公报》(1998年11月29日),标题为《一年一度盛宴陈任》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这家法国五大之一的CHATEAULAFITEROTHSCHILD也有入股的智利酒庄,在LAFITE的监察与指导下,出品甚有水准;

关于《大公报》(2000年3月1日),标题为《美酒佳肴》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带来一瓶九三年的一级酒庄、五大之一的CHATEAULAFITEROTHSCHILO红酒;

关于《大公报》(2001年8月7日),标题为《亲切近人》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为什么五大一级酒庄之中,拉斐特别受中国人欢迎,就因为它的名字好叫,拉斐并无正式中文名称,一级酒庄的名字都好叫:拉斐、拉图、玛歌、奥比安,茂同;

关于《大公报》(2001年8月30日),标题为《拉斐中庸》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斐却是众多酒庄中最有陈年潜质的,一些十九世纪中期的酒,到今天仍然活力充沛,一百五十年了,拉斐很受中国人欢迎,其中一个原因是它的名称易读,很多演艺界人士开口便说:饮拉斐;

关于《大公报》(2001年9月23日),标题为《副牌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香港人在五家一级酒庄中,独锤情于拉斐(Lafite),拉斐的副牌也最受欢迎,名为CarrudesdeLafiteRoth--schi1d,大约只售四百至五百元一瓶,在商场上款客也不失礼了;

关于《财经时报》(2001年10月24日),标题为《私人珍藏名酒及雪茄在港拍卖》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其中深受饮家欢迎的55年拉斐庄(ChateauLafite)陈年佳酿,香气馥郁,入口醇和;

关于《人民日报市场版》(2002年1月22日),标题为《万达干红的法兰西之缘》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那些世界上有名的葡萄佳酿大多数出资极负盛誉的庄园,比如,罗曼尼•康帝、拉图尔、拉菲等;

关于《文汇报》(2002年1月24日),标题为《顶级红酒身价动辄过万》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以昨日海关首次发现的假冒法国名牌红酒ChateauLafiteRothchild中文名叫拉斐,酒庄坐落在法国波尔多的梅锋区,是法国顶级酒庄,被列为法国五大红酒庄(之一);

关于《南华早报》(2002年1月24日),标题为《拉菲城堡公开压箱红酒》;

关于《中经网》(2002年7月26日),标题为《一个多月售出了两部天价宾利竟如此好卖》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对他们而言,珠宝就只有卡地亚,香水只有CHANEL,香槟就只有DOMPERIGNON,波尔多红酒就只有CHATAEULAFITE;

关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8月19日),标题为《情人用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18世纪时,有一位侯爵MarquisdeSegur同时拥有ChateauLatour、ChateauLafite和ChateauCalon-Segur等波尔多著名酒庄;

关于《经济观察报》(2003年3月24日),标题为《葡萄酒,水做的》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有人将一瓶二千多块的法国五大名庄之一拉斐的酒加了雪碧来喝,那真是暴殄天物;

关于《消费日报》(2003年8月21日),标题为《中国酒庄酒成长的烦恼》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比如波尔多声名遐迩的玛歌、拉斐等五大酒庄,就是顶级酒庄顶级酒庄是极其稀少的,其酒庄酒的品质也达到一个巅峰境界;

关于《第一财经日报》(2003年10月21日),标题为《“红盾”家族-罗斯柴尔德家族》;

关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2月1日),标题为《软木塞的隐喻》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维多利亚女时代国人爱的是名列五大酒庄的拉城堡ChateauLafite);

关于《南方都市报(全国版)》(2003年12月13日),标题为《阅尽人间风月之红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选出了61支佳酿定为超级酒(GRANDCRUCLASSEW),当时只有4支酒被评为“一级”,出品的酒庄分别为玛高酒庄(CHMARGAUX)、拉弗酒庄(CHLAFITE);

关于《经济观察报》(2004年2月2日),标题为《遥望玛丽女王二号》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1250美元一瓶的拉菲堡(CHATEAULAFITE-ROTHSCHILD)1982;

关于《新快报》(2004年2月17日),标题为《茶品孕育下的中华小吃》,内容显示,如下:奢华级的包厢套房把星级水准诠释得淋漓尽致:法国LAFITE、MOUTON等五大红酒的完全装备在广州无可匹敌,最早的年份可追溯到1937年;

关于《经济观察报》(2004年3月15日),标题为《一场奢侈的酒宴》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第五款是ChateauLafite-Rothschild1990,该酒庄在1855年分级的时候,被排在五大之首;

关于《新快报》(2004年4月26日),标题为《葡萄美酒夜光杯》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目前世界上最贵一瓶葡萄酒的纪录保持者就是拉菲,拉菲酒的个性温柔婉约,内敛矜持,因此有葡萄王国中的“王后”之称;

关于《上海证券报》(2004年8月7日),标题为《白酒走上拍卖台》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最贵的标准瓶装葡萄酒1787年拉斐酒庄葡萄酒,1985年伦敦佳士得拍卖行售出,售价16万美元;

关于《中国商报》(2004年9月2日),标题为《葡萄酒不开瓶也有好味道》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说到著名的酒庄,就不得不提到世界著名葡萄酒产区,法国波尔多地区的拉斐酒庄,如一瓶有杰弗逊姓名缩写Th.J、由拉斐酒庄于1787年酿制的波尔多红葡萄酒,在1985年佳士得拍卖行拍到了16万美元;

关于《文汇报》(2004年9月2日),标题为《澳洲首彩牌葡萄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多明尼出自酿酒世家,其父老布特于法国(五大)之一的拉菲酒庄(CH.LAFITEROTHSCHILD)任酿酒技术监督达廿一年之久;

关于《福建日报》(2004年10月19日),标题为《难得佳酿珍馐9000美金可求》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有酿自1864年的拉菲特-罗特希尔德庄园葡萄酒;

关于《汕头都市报》(2004年10月19日),标题为《难得佳酿珍馐舍得千金可求》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还有酿自1864年的拉菲特-罗特希尔德庄园葡萄酒;

关于《新快报》(2004年10月20日),标题为《东京将举办享乐主义法式盛宴》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有酿自1864年的拉菲特-罗特希尔德庄园葡萄酒;

关于《信息日报》(2004年11月3日),标题为《收藏红酒既是投资也是文化》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1999年11月在伦敦佳士德拍卖行成功拍卖的1970年6公升法国拉菲红酒,当时成交介只是6万元,而目前的估价已经接近10万元了;

关于《北京日报》(2004年11月11日),标题为《法国葡萄酒专柜入驻赛特》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法国一主导着葡萄酒的历史发展,罗富齐(又称拉菲)家族不但拥有波尔多“一级庄园”,更拥有多个波尔多著名庄及精品系列,每种罗富齐葡萄酒都有5支箭及蓝、黄瓶盖帽作为标志,在赛特推出的该品牌酒有拉旺副牌、拉菲副牌等;

关于《新快报》(2004年12月27日),标题为《广州奢华会所:会费一万三千八》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2000多瓶红酒来自100个不同的国外著名酒庄,其中包括所有法国顶级酒庄名酿,如Chateaulafite(拉菲红);

关于《中国商报》(2005年1月6日),标题为《葡萄酒拍卖名堂多》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葡萄酒拍卖记录贵的标准瓶装葡萄酒1787年拉斐酒庄葡萄酒,1985年伦敦佳士得拍卖行售出,售价16万美元,现陈列于福布斯收藏馆,瓶身蚀刻有杰斐逊总统的姓名缩写;

关于《京华时报》(2005年2月22日),标题为《文娱作家》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一瓶1982年生产的拉菲堡标准瓶葡萄酒国内市场上售价18888元人民币,而1996年的产品售价为3000多元,14年的时间在价格上表现为六倍的差距;

关于《南方都市报全国版》(2005年3月17日),标题为《一就要元》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深圳高级红酒王室会馆拉菲红1stGROWTH一级庄园1982;

关于《南方都市报》(2005年3月25日),标题为《塞纳河畔的中国餐馆》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戴维对酒特别有研究,在他的餐馆里贮存着世界各国的佳酿,拉都、马高堡、拉非·罗渣尔;

关于《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4月29日),标题为《广州惊艳会》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这些红酒佳酿来自全世界100多个不同酒庄,其中包括所有法国顶级酒庄名酿,如ChateauLafite(拉菲红)、ChateauMoutonRoth-schildd(武当鲁齐)等;

关于《南方都市报》(2005年5月5日),标题为《红酒世家》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这里有不少国际闻名的明星酒庄,拉菲•罗渣尔就是其中之一,在1855年的葡萄酒龙虎榜上列为第一级第二名,长期以来使拉菲堡得以保持其在法国红酒界崇高地位;

关于《南方都市报》(2005年5月6日),标题为《红酒也讲气韵》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菲.罗渣尔的丹灵恰如其分,酒质细致,这可以说是讨人喜欢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成为法国葡萄酒中坚的基石;

关于《财经时报》(2005年5月14日),标题为《张玉解百纳获亚洲大奖》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CH.LARITE)拉斐酒庄被认为是“五大名酒庄”中最典雅的;

关于《消费日报》(2008年5月15日),标题为《进口葡萄酒依然缺乏领导品牌》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在进口葡萄酒当中,除了拉菲、卡斯特等少数几个品牌外,为消费者普遍熟悉的品牌并不多;

关于《解放日报》(2008年7月14日),标题为《期酒:另类投资风生水起》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以名列波尔多五大名庄的玛歌酒庄和拉菲酒庄2000年份酒为例,在2001年期酒发售时约为每瓶300欧元,目前市场价格已上涨到900欧元;

关于《中国质量报》(2008年7月22日),标题为《期酒认藏:酝酿中国葡萄酒新时尚》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以名列波尔多五大名庄的玛歌酒庄和拉菲酒庄2000年份酒为例,在2001年期酒发售时约为每瓶300欧元,目前的市场价格已经上涨到900欧元;

关于《商务时报》(2008年8月13日),标题为《海峡西岸顶级生活展览会9月举行》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继去年厦门举办首届海西奢侈品展后,第二届海峡西岸顶级生活艺术展(海西奢修品展)将定于今年9月6日至9日在厦门文化艺术中心隆重举办,届时拉菲酒也将跟随展会探路厦门;

关于《北京商报》(2008年11月25日),标题为《洋葡萄酒的中国梦想》侧栏《从“加温”说起》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当侍酒师问道是否要82年的拉菲时,他会说要更好的62年的拉菲;

关于《经济视点报》(2008年12月25日),标题为《波尔多:对话葡萄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无论是全球最为顶级的名庄名酒如拉菲(CH.Lafite)、拉图(CH.La-tour)、武当(CH.Mouton)或是法国法定产区的其他AOC级别、VDP级别、VDT级别的酒品,我们都可以在波尔多酒行品尝到;

关于《法制日报》(2009年2月5日),标题为《拨开葡萄酒进口激增背后走私迷雾》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某公司申报进口一批Ch.Lafite葡萄酒(1982年份,750ml),申报单价为562美元/kg;

关于《羊城晚报》(2011年6月2日),标题为《ASC拉菲深圳品酒之旅》,内容显示,如下:5月广东迎来拉菲之夜,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DBRLafite)全球海外销售总监MichelNegrier先生,在中国最大的葡萄酒进口商、在华独家经销商ASC精品酒业的盛情邀请下,来华参加ASC举办的为期一周的品酒之旅;

关于《都市周报》(2011年6月16日),标题为《一个分级制度催生的百年酒庄》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Lafite拉菲传奇及1815年,波尔多著名的葡萄酒经纪人劳顿先生在与他的事务所同名的日志中建起第一套波尔多梅多克地区葡萄酒分级表,价值不菲的拉菲主牌ChateauLafiteRothschild一度成为追透的焦点,特别是其中的4个系列拉菲传奇系列LEGENDE、拉菲传说系列-SAGA、拉菲珍藏系列-ReserveSpeciale以及拉菲尚品系列-SELECTIONPRESTIGE;

关于《环球时报》(2011年6月22日),标题为《细述拉菲集团前世今生》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菲”这两个字在葡萄酒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不容置疑,特别在中国市场,就连不喝葡萄酒的人都多少耳闻“拉菲”的盛名;

关于《参考消息》(2011年9月5日,第19196期),标题为《葡萄酒香港拍卖创纪录》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这批拉菲佳酿均保存于最原始的状态,涵盖了1981年到2005年各个年份,虽然低于原先的估价,但仍然创下了今年单件佳酿拍卖最高纪录;

关于《都市周报》(2012年5月3日,第256期),标题为《JW万豪带来五支箭晚会名酒家族推出多种酒款》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大名鼎鼎的波尔多一级名庄拉菲,酒瓶上就有这五支箭,而拉菲家族也凭借着这个标志,在国内市场风生水起;

关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6月7日第002版),标题为《山寨拉菲之暴利》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菲的传说所有出产于波尔多的红酒中,拉菲是绕不开的话题,拉菲如今已是中国最著名的红酒品牌,和奢侈和权力联系在一起;

关于《东方早报》(2012年9月25日),标题为《中国奢侈品市场分化》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作为全球奢侈品品牌发展引擎的中国市场,今年以来渐现疲态,包括路威酪轩(LVMH)、博柏利(Burberry)、普拉达(Prada)、拉菲(Lafite)酒庄等在内的多家奢侈品公司增长放缓的消息屡见报端;

关于《华夏酒报》(2013年12月3日),标题为《拉菲新贵“凯萨天堂古堡”》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11月22日,由ASC精品酒业独家代理面向全球销售的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DBRLafite)旗下新品牌古堡级别葡萄酒“凯萨天堂古堡”在成都举行全球首发品鉴会;

关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1月15日),标题为《张裕为什么酿不出中国的拉菲》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就如同周洪江说的,张裕肯定能酿出中国的拉菲,但这需要时间;

关于《消费日报》(2014年3月20日),标题为《多元文化格调下的多元品味》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整个拉菲集团打了五把剑标志的葡萄酒,每年的产量是1200万瓶,在中国的销量能占到三分之一,也就是三四百万瓶;

关于《华夏酒报》(2014年6月24日),标题为《如何“淘”波尔多葡萄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近几年,副牌酒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比如小木桐(LePetitMouton)、史密斯拉菲特副牌(LesHautsdeSmith)、靓茨伯副牌(EchodeLynch-Bages)、小拉菲(CarruadesdeLafite)等。

该原告系列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编号2015-NLC-GCZM-0594),如下:关于《红葡萄酒鉴赏手册》(ISBN962-14-1623-X,1999年12月香港出版),内容显示,如下:拉菲特-罗施尔德庄园(ChateauLafite-Rothschild),拉菲特庄园是波尔多顶级庄园,也是世界最著名的酒庄,第一眼印象是极其静谧而有序的一等园;

关于《城堡里的珍酿》(ISBN7-5434-5334-7/G.3463,2004年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内容显示,如下:拉菲-侯奇堡庄园(CHATEAULAFITEROTHSCHILD)比起相邻的慕东-侯奇堡的开放与商业,低调封闭的拉菲堡像是一座与世隔离的村庄,带着神秘的气氛,拉菲堡的葡萄酒也是这样的风格:很高雅、很贵族气,即使带着一点温柔也显得严肃谨慎,不带太多感情,总是保留着一点距离;

关于《红酒心语》(ISBN7-80678-363-6/G.33,2005年8月上海书店出版社),内容显示,如下:若论红门正宗,在法国黄口小儿都知的五大,如拉图(LATOUR)、拉菲(LAFITE)、MOUTON-ROTHSCHILD,玛歌(MARGAUX)和奥比昂(HAUT-BRION);

关于《波尔多葡萄酒百大名庄宝典》(ISBN978-7-5378-3450-6,2011年1月山西出版集团•北岳文艺出版社出版),内容显示,如下:拉斐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港台译为“拉菲”,位于波雅克产区,在波尔多1855年列级酒庄评比时,拉斐酒庄位居榜首,并雄踞宝座至今,对全世界酒迷来说,“拉斐”是个传奇而神圣的名字,拉斐的副牌洒,被简称为“小拉斐”;

关于《享受香醇葡萄酒》(ISBN978-7-5381-6763-4,2011年1月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855年,在梅多克地区获得“一级”称号的酒庄包括拉斐酒庄、玛歌酒庄、拉图堡酒庄以及奥比安酒庄,之后木桐酒庄于1973年晋升,加入一级酒庄,世界知名的五大酒庄自此诞生;

关于《酒问》(ISBN978-5019-7918-9,2011年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内容显示,如下:波尔多产区波尔多产区位于法国西南部,是世界上出产最多优质葡萄酒的产区。

这一产区内有五个顶级酒庄,分别是拉斐、拉图、玛歌、奥比昂和木桐;

关于《葡萄酒指南》(ISBN978-7-5019-8058-1,2011年6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内容显示,如下:1855年的美度区红葡萄酒评级一共选出了61个酒庄,这些酒庄一共分为五个级别,其中最为人熟知的是当时列入第一级的四个顶尖名庄:拉菲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拉图庄(ChateauLatour)等;

关于《爱上葡萄酒》(ISBN978-7-122-10669-8,2011年6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内容显示,如下:波尔多这61个最优秀的名庄列级名庄,然后,对这些酒庄大排名,分别被评列为1至5等。

其中第一级有4个,它们分别是拉菲庄(ChateauLafite)、拉图庄(ChateauLatour)、马歌庄(ChateauMargaux)和红颜容庄(ChateauHautBrion),拉菲排名第1,典藏推荐世界上最出名的葡萄酒—拉菲ChateauLafiteRothschild1855年波尔多列级名庄第1级(1erCru-1855Classification),在葡萄酒界一提到法国波尔多•菩依乐村(BordeauxPaullac)的拉菲庄如雷贯耳,它是世界上葡萄酒单瓶价格最贵的纪录保持者;

关于《精品葡萄酒选购•品鉴•收藏指南》(ISBN978-7-122-1120-0,2011年9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内容显示,如下:美铎的五家一级酒庄为:布里翁高地、拉图城堡、莎都拉菲、木桐罗希和玛歌古堡;

关于《一生最爱葡萄酒》(ISBN978-7-5146-0243-2,2011年10月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内容显示,如下:拉斐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位于法国波尔多梅多克(Medoc)产区的波伊雅克(Pauillac)村庄北部的一处高坡之上,成为王侯贵族们争相拥有的“葡萄酒之王”,拉斐酒庄每年出产近三万箱的葡萄酒产量位居世界顶级酒庄之冠;

关于《稀世珍酿——世界百大葡萄酒》(ISBN978-7-5341-4441-7,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内容显示,如下:拉菲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234年,属于拉菲的贵族的家族产业;

关于《领袖们》(ISBN978-7-5341-4071-7,2012年2月海南出版社出版),内容显示,如下:丘吉尔曾访问过该地,人们专门为他打开了1870年的拉菲特•罗特希尔德酒,那种酒是19世纪美酒之最。

宴会结束后,丘吉尔在宾客签名簿中写道,“1870—一它不是法国兵器的好年头,但却是法国美酒的好年头”。

该原告系列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编号2017-NLC-JSZM-0983),内容显示,如下:关于《河南商报》(2014年11月11日),标题为《金郎玉液:做像拉菲一样的产品》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菲,是世界所有的葡萄酒信徒的梦想;

关于《消费日报》(2014年12月11日),标题为《喝拉菲,从盲目崇拜到理性消费》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在很多消费者眼中,拉菲仍然是“最昂贵的红酒”的代名词;

关于《南方都市报》(2015年1月27日),标题为《拉菲有了中国版》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说起拉菲,在大多数葡萄酒爱好者心里不仅仅是波尔多五大名庄,更是优质葡萄酒的代名词,拥有拉菲古堡的罗斯柴尔德集团也因此成为世人所仰慕的酿酒世家;

关于《经济观察报》(2015年2月9日),标题为《拉菲家族的新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顶着拉菲的光环,更多的是品质的压力吧;

关于《申江服务导报》(2015年4月1日),标题为《来一瓶1982年的拉菲》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在中国,最知名的进口葡萄酒是什么当然非拉菲莫属;

关于《宜宾晚报》(2015年6月2日),标题为《葡萄酒的年份是否重要》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葡萄酒的年份是最被人们热议的葡萄酒话题之一,正如人们常把“82年的拉菲”挂在嘴边;

关于《申江服务导报》(2015年7月8日),标题为《你念叨已久的拉菲古堡到底什么味儿》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菲,这个说在嘴里都觉得唇齿氤氲酒香的名字,创下了一个又一个葡萄酒神话;

关于《经济观察报》(2015年10月26日),标题为《疯狂的洋红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2004年中国刚刚加入WTO后,进口葡萄酒掀起了第一轮抢滩中国的高潮,那时国内企业面对的只是涌入的轩尼诗、拉菲等动辄千元的高端品牌;

关于《新闻晨报》(2015年11月12日),标题为《醉美酒乡——法国波尔多红酒马拉松》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沿途酒庄中最负盛名者莫过于拉菲(Lafite-Rothschild)酒庄;

关于《北京青年报》(2015年12月1日),标题为《拉菲美酒与美食的搭配探索》;

关于《淮海晚报》(2016年3月10日),标题为《拉菲古堡,我们来了》;

关于《广州日报》(2016年3月31日),标题为《拉菲“三级制”你懂吗》;

关于《湛江晚报》(2016年4月21日),标题为《醉美收藏——红酒》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1999年11月在伦敦佳士德拍卖行顺利拍得的1970年6公升法国拉菲红酒,当时成交价只有6万元,而现在的估价逾10万元,这是他收藏红酒以来最为得意之作;

关于《法制晚报》(2016年5月20日),标题为《一瓶葡萄酒如何影响中国人的味蕾》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帮我开瓶1982年的拉菲”,这句台词,启蒙了很多中国人对法国葡萄酒的了解,也让“拉菲”成了中国消费者最早、最熟知的葡萄酒品牌,即一种优雅、浪漫生活方式的象征,据佳士得拍卖公司名酒专家张翛翰先生回忆,早在2004年之前,Lafite在中文译名中就是用了“菲”字;

关于《中国质量报》(2016年6月15日),标题为《拉菲传奇美酒助力上海国际电影节》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近日,法国殿堂级葡萄酒品牌DBR(Lafite)拉菲罗斯柴尔德甄选旗下拉菲传奇系列作为官方酒类唯一合作伙伴;

关于《三秦都市报》(2016年8月17日),标题为《拉菲为什么这么贵让你分分钟看明白》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菲”是目前世界上最贵的一瓶葡萄酒的记录保护者;

关于《当代生活报》(2016年8月29日),标题为《国人对红酒消费,从盲目崇拜、疯狂跟风,到回归理性82年拉菲价格遭腰斩红酒市场趋于平民化》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市场上最追捧的红酒是拉菲,在中国的餐桌上似乎只有拉菲才是真正的葡萄酒;

关于《安徽日报》(2016年9月8日),标题为《葡萄酒市场“飘香”,还需多“给力”》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以大家熟悉的82年拉菲为例,炒到最高价时需要十几万元1瓶;

关于《北京商报》(2016年9月8日),标题为《拉菲传奇正式换标》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传奇系列缘由的就表示有象征罗斯柴尔德家族的5支箭,表示底下还印有“Rothschild”“Lafite”等字样;

关于《新闻晨报》(2016年11月3日),标题为《拉菲罗斯柴尔德传奇系列全新换标上市》;

关于《都市快报》(2016年11月29日),标题为《拉菲•珍藏梅多克法国“拉菲”集团出品》;

关于《新闻晨报》(2016年12月25日),标题为《拉菲罗斯柴尔德佳酿与中餐搭配探索之粤菜》;

关于《环球时报》(2017年1月23日),标题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深耕中国大众消费市场》;

关于《企业家日报》(2017年7月8日),标题为《红酒“收藏”折射时代变迁》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时至今日已经存下好几千瓶拉菲;

关于《钱江晚报》(2017年7月11日),标题为《在法国拉菲酒庄参加葡萄酒大赛是什么体会三位浙江学子说,收获很丰富》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波尔多左岸杯”品酒大赛的决赛是在拉菲古堡举行的,这是法国一等列级酒庄,出产世界上最出名的酒—拉菲;

关于《企业家日报》(2017年8月5日),标题为《教你看懂葡萄酒的品质与年份》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82年“拉菲”在大众心目中成为了品质与高贵的代名词;

关于《北京商报》(2017年8月16日),标题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大中华区品牌总监宋萍》;

关于《阳光报》(2017年8月23日),标题为《为什么82年的拉菲才是最好的》;

关于《贵州日报》(2017年9月13日),标题为《酒博会特点靓丽参展酒企有搞头》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参展的世界知名酒庄(企业)主要包括拉菲、拉图等;

关于《青年报》(2017年9月8日),标题为《拉菲(味觉传奇)纪录片发布》;

关于《企业家日报》(2017年9月16日),标题为《蕴含深厚文化那些年值得收藏的红酒瓶》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菲选择从1996年开始在酒瓶上刻上罗斯柴尔德家族具代表性的5只箭,箭矢中央则是“Lafite”一词;

关于《经济观察报》(2017年9月25日),标题为《挖酒网:数据能力让葡萄酒产业全球化》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全世界排名前十的品牌可能对市场的影响力远不如其它行业,知名度最高的也无非是拉菲等大品牌;

关于2014年《中国品牌》,标题为《中国富豪为何热衷投资法国酒庄》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法国波尔多有五大一级酒庄,包括拉菲在内,其中最受中国人熟悉和追捧的是拉菲,品质稍差一些就叫“小拉菲”;

关于2014年《中国林业产业》,标题为《中国能否酿出拉菲》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菲等五大顶级酒在金字塔的最顶端才能发出诱惑的光芒;

关于2014年《中外葡萄与葡萄酒》,标题为《蓬莱葡萄酒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菲等五大顶级酒在金字塔的最顶端才能发出诱惑的光芒;

关于2014年《品牌与标准化》,标题为《法国30%假葡萄酒案例涉及中国》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波尔多有Lafite(拉菲),中国有LaFite,波尔多有ChateauMargaux(玛歌),中国有ChateletMargaux;

关于2014年《中国果菜》,标题为《世界著名葡萄酒庄掠影(上)》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斐酒庄(ChateauLafite)有数百年的悠久历史;

关于2014年《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标题为《五大列级名庄与专业评酒英语术语》,内容显示,如下:ChateauLafiteRothchild拉菲酒庄,“拉菲”法语意思是“小山丘”,为欧洲神秘犹太财团罗斯柴尔德家族控制,被很多葡萄酒爱好者认为是一级庄中的第一,酒喝起来最为雅致和细腻;

关于2014年《宁夏画报》,标题为《拉菲酒庄的传统与荣耀》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拉菲酒庄是18555年波尔多首次葡萄酒评级时的顶级葡萄酒庄之一,连同拉图酒庄等并称波尔多五大名庄;

关于2015年《中国酒》,标题为《葡萄与葡萄酒是中华民族的国粹(二)》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法国五大名庄之一“拉菲”酒庄的葡萄酒,最初抢占中国市场的时候,顶级的“拉菲”酒一瓶卖到几千元或上万元,好年份的“拉菲”葡萄酒竟炒到每瓶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1855年法国举办巴黎世博会的时候,“拉菲”酒脱颖而出,拉菲酒庄成为法国五大列级酒庄之一,在这之前,它已有数百年、近千年的历史积淀,这才形成了它这么高的价值;

关于2015年《对外经贸》,标题为《进口葡萄酒营销策略探讨》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品牌两极分化严重,目前进口葡萄酒中拉菲、木桐、白马等名庄酒备受经销商青睐;

关于2015年《中外葡萄与葡萄酒》,标题为《凤凰谷酒庄用泉水浇灌葡萄园》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同样的做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拉菲在山东蓬莱建造的酒庄——2005年拉菲集团开始在蓬莱调研,6年后的2011年才种下第一棵葡萄苗;

关于2015年《文史博览》,标题为《1982年拉菲凭什么出名》,内容显示,如下:拉菲(ChareauLafiteRothschild)酒庄位于法国波尔多地区,是世界五大顶级酒庄之一,创园于1354年,有着悠久辉煌的历史,拉菲古堡生产的酒在产地和酿造技术方面被认为是品质的保障,对于中国早期的尤其是香港富豪们来说,1982年的拉菲既能体现身份又能展现品位;

关于2016年《现代班组》,标题为《1982年的拉菲》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1982年的拉菲,拉菲酒庄位于法国波尔多地区,是世界五大顶级酒庄之一,创立于1354年,有着悠久辉煌的历史,拉菲古堡生产的酒在产地和酿造技术方面被认为是品质的保障;

关于2016年《美与时代(上)》,标题为《现代酒类包装视觉形象设计研究》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如被誉为“葡萄酒王国中的皇后”的拉菲葡萄酒,商标是带“R”的5根箭标,这是拉菲红酒的典型信息,它代表创始家族五个儿子团结一起,拉非红酒图案的选择运用不同时期的代表图案;

关于2016年《中国商论》,标题为《进口葡萄酒对国内葡萄酒产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在这些国家中,尤其以法国的高端品牌最让人耳熟能详,其中就包括了拉菲(Lafite-Rothschild)等在内的众多奢华品牌,这些进口葡萄酒的品质享誉全球,所以国外的葡萄酒凭借其自身的影响力得到了我国消费群体的青睐,并且很快在国内市场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

关于2016年《中国园艺文摘》,标题为《葡萄酒庄园景观设计探讨一—以张裕卡斯特酒庄为例》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1855年法国评定拉菲、玛歌、拉图、奥比昂为1级庄园,1973增补木桐,形成5大顶级酒庄体系,成为世界酒庄营造的样板;

关于2017年《中国市场》,标题为《中国红酒电子商务市场需求分析及其网络营销解决方案》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消费者两极分化波尔多五大名庄之一的拉菲依然是市场追逐的焦点;

关于2017年《世界文化》,标题为《葡萄酒之旅一—法国圣艾美依葡萄酒产区》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这两个酒庄是波尔多八大名庄的其中两个,与传统的梅多克五大名庄(拉菲、拉图、玛歌、奥比昂和木桐)并驾齐驱;

关于2017年《世界文化》,标题为《拉菲红酒五箭标的来历》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罗斯柴尔德的家训十分注重家族团结的教诲,而犹太人的习俗,箭代表自己的儿子,所以我们在拉菲的酒标上就能看见罗斯柴尔德家族的“五支箭”图标;

关于2017年《中华商标》,标题为《不是所有红酒都能叫“年份拉菲”》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众所周知,“拉菲”是享誉世界的法国波尔多葡萄酒之一,谈到“拉菲”,社会大众想到的是法国波尔多葡萄酒和它的生产者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关于2017年《世界文化》,标题为《历史上的法国葡萄酒酒庄评级》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从历史上看,自1855年以来,法国列级酒庄葡萄酒的价格,一直是世界各国葡萄酒价格的风向标,远的不说,一瓶1982年的拉菲红酒现在的价格应在6万元人民币上下,这已不是工薪阶层可以享受的葡萄酒了,第一级列级酒庄(5个),包括ChateauMargaux玛歌酒庄(玛歌村Margaux)、ChateauLatour拉图酒庄(波亚克村Pauillac)、ChateauLafite-Rothschild拉菲酒庄(波亚克村Pauillac)、ChateauMouton-Rothschild木桐酒庄(波亚克村Pauillac)、ChateauHaut-8non/Pessac-Leognar)红容颜酒庄(格拉夫村Graves);

关于2017年《中国茶叶》,标题为《引入法国葡萄酒庄园模式打造武夷生态茶叶庄园》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波尔多地区五大酒庄所产出的葡萄酒,如拉菲酒庄、奥比昂、玛歌酒庄、拉图酒庄、木桐酒庄等,享有世界声誉;

关于2017年《世界文化》,标题为《木桐酒庄成功的秘密》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可以说1973年法国葡萄酒业评级,是为木桐酒庄而开展,被认可为一级庄是除拉菲酒庄、拉图酒庄、玛歌酒庄和红容颜酒庄之外,所有酒庄梦寐以求的愿望;

关于2017年《产业与科技论坛》,标题为《中国奢侈品电商的物流困境分析》的文章,内容显示,如下:2015年《北京晨报》报导过这样一则新闻,某奢侈品电商通过电商平台出售一款价值3千余元的拉菲红酒,第三方快递公司将这款红酒运送至目的地东北。

该原告系列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9543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5年8月28日,申请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如下:打开浏览器,输入www.iqiyi.com网址,搜索相关材料,如下:1998年上映的《龙争虎斗》,“给我拿几支82年的lafite”;

2000年9月上映的《江湖告急》,“开了一瓶八二年LAFITE”;

2006年上映的《放逐》,“我漱口都是82年拉菲,蜜桃红算什么”;

2011年上映的《单身男女》,“开瓶82年拉菲”“拉菲最少醒两个小时”;

2015年上映的《澳门风云Ⅱ》,“开了瓶八二年的拉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1605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4年10月28日,申请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如下:打开浏览器,输入www.meihua.com网址,如下:关于《上海日报-英文》(2007年12月27日),罗斯柴尔德拉菲堡,广告页,“Lafite,拉菲:卓越、精美、优雅”;

关于《外滩画报》(2009年1月1日),罗斯柴尔德拉菲堡,广告页,“Lafite,拉菲:卓越、精美、优雅”;

关于《上海壹周》(2011年3月7日),罗斯柴尔德拉菲堡,广告页,“Lafite,拉菲:卓越、精美、优雅”;

关于《国际金融报》(2014年1月20日),罗斯柴尔德拉菲堡,广告页,“Lafite,来自拉菲的天堂之藤”;

关于《参考消息》(2014年4月10日),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广告页,“让人们了解拉菲精选系列,了解拉菲古堡之外的DBR(Lafite)美酒佳酿”;

关于《环球时报》(2014年4月17日),拉菲罗斯柴尔德侨团,广告页,“拉菲”;

关于《南方都市报》(2014年4月26日),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广告页,“拉菲”;

关于《成都商报》(2014年5月17日),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广告页,“拉菲酒庄古堡级葡萄酒”;

关于《京华时报》(2014年8月23日),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DBR(Lafite),广告页,“拉菲·珍藏波尔多葡萄酒”;

关于《南方都市报》(2014年8月31日),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DBR(Lafite),广告页,“拉菲·珍酿波尔多”,2011至2014网络广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予以公证。

2014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745418号“拉菲诗LAFEISH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050120号),作出时间为2016年6月1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温州佳琳轻工有限公司。

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623919号“LAFEIMANO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13214号),作出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

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623906号“LAFEIMANO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06911号),作出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

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2350169号“拉菲”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83501号),作出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法国拉菲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616785号“拉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93822号),作出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上海醉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认为在中国相关浪费者中“⽪ ”已经形成与汉字“拉菲”相对应的固定翻译。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5487186号“LAFI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112709号),作出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法国帝尊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616784号“拉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72424号),作出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上海醉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认为在使用或宣传“⽰ ”品牌及产品的过程中,常与中文“拉费”使用,在我国相关消费者中“⽱ ”已形成与“拉菲”相对应的固定翻译。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5268307号“拉菲皇冠LAFITECROW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109922号),作出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深圳市百木鼎家具公司;

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认为在使用和宣传“⽵ ”商标的过程中,常与其中文商标“拉菲”同时使用,“⽶ ”已形成与“拉菲”相对应的固定翻译。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018510号“拉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8]第0000001727号),作出时间为2018年1月4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认为在使用和宣传“⽺ ”商标的过程中,常与其中文商标“拉菲”同时使用,“⽻ ”已形成与“拉菲”相对应的固定翻译。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7962877号“LAFEIMANO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评字[2018]商异字第000000730号),作出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

认定第1122916号“⽾ ”商标字母差异不明显、呼叫近似,构成对“⽿ ”商标的摹仿。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34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

认为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 ”商标,“拉菲”已经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31号行政判决。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1年8月17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包括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原告原名称)、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涉及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

认为“拉菲”事实上系“⾆ ”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中文名称,具有区别来源的显著性;

涉及没有证据显示“⾇ ”葡萄酒除“拉菲”外,还使用了其他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见证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2012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7161号《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6069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蒋欢愉。

涉及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

认为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认为使用“拉菲”指代“⾌ ”;

认为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拉菲”与拉菲酒庄的“⾍ ”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商标的知名度和其上所凝结的商誉可延至“拉菲”。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79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5年7月3日。

内容显示,如下:当事人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涉及本案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认为“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 ”商标,“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字4155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LAFITEROTHSCHIL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王永江;

认为中文“拉菲”通常用以指代“⾗ ”商标,其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认为“⾙ ”、“拉菲”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认定为驰名商标。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4805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拉菲特城堡酒店有限公司;

认为引证商标“⾜ ”在2012年12月24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

“⾝ ”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字5660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

内容显示,如下:当事人包括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拉菲特城堡酒店有限公司;

认定“⾟ ”为驰名商标;

认为拉菲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已在“拉菲”与“⾠ ”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我国相关公众也通常以“拉菲”指代“⾡ ”。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字1625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

认定“⾤ ”为驰名商标。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字7795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市彩的印刷有限公司,认定“⾦ ”为驰名商标;

认为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 ”商标,“拉菲”已经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250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拉菲酒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蒋欢愉;

认定“⾫ ”为驰名商标;

认为我国相关公众即通常以“拉菲”指代“⾬ ”商标,“拉菲”与“⾭ ”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3981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拉菲酒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辛集市福泰皮业有限公司;

认定“⾰ ”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认为中国相关公众即通常以“拉菲”或“拉斐”指代“⾱ ”商标,“拉菲”或“拉斐”与“⾲ ”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初106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

内容显示,如下:涉及当事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太仓市盛达羊毛衫厂、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清峰伶服装商行、太仓经济开发区巧管家包店、法国帝尊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陈云;

认为“⾵ ”、“拉菲”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认定为驰名。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6186990号“⾷ ”于2014年4月28日在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成民终字第1149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2年9月5日。

该证据无原件,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成民终字第1153号),作出判决时间为2012年9月5日。

该原告证据无原件,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562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7年8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申*爽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后输入“lafeifood.com”,输入验证码进入相关页面,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办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丹顿公司原名称),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1019460号-1,网站名称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网站负责人为纪锡林,网站首页网址为“ 关于(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54562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7年8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申*爽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下,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操作电脑,在地址栏输入“ 关于香港《法团成立表格》,内容显示,如下:公司编号2004205,私人公司,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独立董事沈*俊,日期2013年11月22日,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大华街道大华路38号502房。

该原告证据系公开文本,原告用以证明被告丹顿公司的股东沈*俊同时担任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独任董事,被告丹顿公司辩称被告丹顿公司与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系不同主体,沈*俊只是被告丹顿公司的小股东。

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06848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7年8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次日,该公证员及该处工作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鲤鱼门西二街前海周大福全球商品购物中心三层的番客国际直采跨境体验中心,购买了“拉菲即食燕麦片(700克)”“拉菲香港黑芝麻糊(210克)”“拉菲椰子牛奶糖(320克)”“拉菲椰子牛奶糖(100克)”“拉菲原味羊奶糖(50克)”“拉菲原味牛奶糖(50克)”“拉菲原味牛奶糖(160克)”,并取得《番客国际直采周大福店单据》《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见证了上述购买过程。

2017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上述《公证书》。

该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侵权,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2019)粤广南粤第410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如下:2019年1月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工作黄*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处公证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同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启超大道万达广场3楼一入口处标有“零食花园CandyGarden”字样的人铺位,在公证员以及工作人员见证下,购得“Lafei拉菲椰子牛奶糖(片状)”(1盒)、“Lafei拉菲杏仁牛奶糖(片状)”(1盒)、“Lafei拉菲抹茶牛奶糖片状”(1盒)、“Lafei拉菲原味牛奶糖(片状)”(1盒)、“棉花糖”(1包)的商品,并取得电脑小票、《收据》。

上述商品的外包装盒上显示“大陆经销商: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国内经销商:深圳前海番客供应链有限公司”等。

2019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上述《公证书》。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侵权持续时间,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宣传册》,内容显示,如下:Lafei拉菲,Dandun,制造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32号泰力工业中心10/F,1012,国内经销商深圳前海番客供应链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鲤鱼门西二街51号前海周大福全球商品购物中心2号楼310,国内经销商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晖庄万豪华庭l、6幢227号。

该原告证据有原件,原告用以证明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侵权,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被告丹顿公司在无效宣告答辩时提交的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内容显示,如下: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自认使用了“拉菲”商标,获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拉菲杏仁霜在潮汕家喻户晓、“拉菲”牌营养麦片和奶糖系列产品出口非洲、中东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与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签订了8072867号、8072863号“拉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获得由汕头市消费者委员会颁发的2013-2014年度“承诺诚信单位”证书、广东省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拉菲牛奶糖”获得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在2013年7月12日颁发的中国国际轻工消费品展览会最受消费者喜爱奖;

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商业登记证》(登记证号码为51863508-000-03-16-7),业务性质为食品,有效日期自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注册地为FLAT/RMBGALAXYBUILDING25-27LUKHOPSTSANPOKONG;

“拉菲”产品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拉菲红枣养生燕麦片”“拉菲原味养生燕麦片”“拉菲螺旋藻养生燕麦片”“拉菲螺旋藻养生燕麦片”“拉菲原味杏仁霜”“拉菲枇杷杏仁霜”“原味牛奶糖(片状)”“椰子牛奶糖(片状)”“杏仁牛奶糖(片状)”“咖啡牛奶糖(片状)”等商品图片;

“拉菲”牌产品《进出口标签咨询委托报告书》(编号为20110193),2011年9月27日,由汕头市恒信商品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申请单位名称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品牌/名称为拉菲牌/原味牛奶片,规格为160g/盒,原产地区为香港,销售国为中国,结论是该标签已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进行设计;

“拉菲”产品的参展及宣传活动资料;

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在世纪华联超市、汕头万客隆超市的商品摆设和推广促销活动;

“拉菲”商品的媒体宣传资料;

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和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的品牌介绍;

《合同》复印件以及经销商资料;

“拉菲”商品销售发票及相关单据复印件;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5966297),2011年8月26日,购货单位为珠海市盛溢行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杏仁霜(枇杷)”“拉菲杏仁霜(川贝)”,金额为人民币16828.214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5966301),2011年9月8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川贝杏仁霜”“拉菲螺旋藻燕麦片”,金额为人民币20715.71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9954136),2011年9月26日,购货单位为汕头市裕潮生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养生燕麦片(红枣桂圆)”“拉菲养生燕麦片(螺旋藻)”“拉菲杏仁霜(枇杷)”“拉菲杏仁霜(川贝)”,金额为人民币16410.25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9954138),2011年11月11日,购货单位为珠海市盛溢行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杏仁霜(枇杷)”“拉菲杏仁霜(川贝)”,金额为人民币6178.64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9954139),2011年11月11日,购货单位为珠海市盛溢行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杏仁霜(枇杷)”“拉菲杏仁霜(川贝)”,金额为人民币10482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9954140),2011年11月16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33910.81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9954141),2011年11月16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23943.21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9954142),2011年11月22日,购货单位为珠海市盛溢行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杏仁霜(枇杷)”“拉菲杏仁霜(川贝)”,金额为人民币4997.61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9954143),2011年11月22日,购货单位为珠海市盛溢行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杏仁霜(枇杷)”“拉菲杏仁霜(川贝)”,金额为人民币7768.80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10292017),2012年1月7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螺旋藻麦片”“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2601.54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10292018),2012年1月7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2376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10292019),2012年1月7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螺旋藻燕麦片”“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9105.97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10292021),2012年1月9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螺旋藻燕麦片”“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2537.09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10292020),2011年1月7日,购货单位为珠海市盛溢行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杏仁霜(枇杷)”“拉菲杏仁霜(川贝)”,金额为人民币6753.85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283541),2012年8月2日,购货单位为珠海市盛溢行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杏仁霜(枇杷)”“拉菲杏仁霜(川贝)”,金额为人民币5851.29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283539),2012年8月1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杏仁霜(川贝)”,金额为人民币3029.4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283540),2012年8月1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螺旋藻燕麦片”“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19413.02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453721),2012年9月21日,购货单位为梅州市润宇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拉菲奶片”,金额为人民币4168.03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453720),2012年9月3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拉菲螺旋藻燕麦片”“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9266.18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453719),2012年9月3日,购货单位为珠海市盛溢行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杏仁霜(枇杷)”“拉菲杏仁霜(川贝)”,金额为人民币5603.59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453722),2012年10月4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27368.55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736555),2012年11月3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螺旋藻燕麦片”“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12199.11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736557),2012年11月3日,购货单位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川贝杏仁霜”,金额为人民币91751.59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742418),2012年12月10日,购货单位为南京海云商贸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拉菲养生燕麦片”,金额为人民币12676.92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742419),2012年12月10日,购货单位为珠海市盛溢行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原味牛奶糖”,金额为人民币2470.26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742420),2012年12月10日,购货单位为珠海市盛溢行贸易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原味牛奶糖(片状)”“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拉菲杏仁霜(川贝)”“拉菲杏仁霜(枇杷)”,金额为人民币11949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22742421),2012年12月14日,购货单位为厦门程泰食品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原味牛奶糖(片状)”“拉菲养生燕麦片(原味)”,金额为人民币837.61元,该《发票》上加盖“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印章。

该原告系列证据无原件,系另案材料,本院予以综合判断。

关于被告丹顿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生成时间为2017年3月1日。

内容显示,如下: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0C,法定代表人为杨雪耘,成立日期为2004年2月19日,住所为汕头市新津街道****,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其股东为沈*俊、杨雪耘,执行董事兼经理为杨雪耘,监事为杨敏。

2016年8月29日,公司名称由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

该证据系公开文本,原告、被告丹顿公司均提交了该证据。

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广东丹顿公司股东之一沈*俊,在香港设立私人公司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并担任独任董事。

被告丹顿公司用以抗辩证明其原名称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经营14年,经营状况良好。

本院综合判断原告、被告丹顿公司各自证据的关联性与各自证明目的。

关于《商业登记证》,内容显示,如下: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登记证号码为51863508-000-03-16-7,业务性质为食品,有效日期自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注册地为FLAT/RMBGALAXYBUILDING25-27LUKHOPSTSANPOKONG。

该抗辩证据系公开文本,被告丹顿公司用以抗辩证明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合法公司。

原告称该抗辩证据证明被告广东丹顿公司股东之一沈*俊,在香港设立私人公司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并担任独任董事。

本院综合判断被告丹顿公司该抗辩证据的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香港《食物制造厂持牌》,内容显示,如下: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香港)食品环境卫生署颁发,牌照届满日期2016年9月28日。

该抗辩证据无原件,被告丹顿公司用以抗辩证明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合法公司。

原告称与本案无关。

该抗辩证据无原件,因注册商标保护的地域性,本院不采纳被告丹顿公司该抗辩证据的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商标检索结果打印件,内容显示,如下:2004年3月19日,在29类商品上,申请第3967145号“丹顿”商标。

2018年1月22日,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第28829626号“丹顿”商标。

该抗辩证据系公开文本,被告丹顿公司用以抗辩证明系合法注册商标,原告称该抗辩证据与本案无关。

因该抗辩证据无原件且注册地系香港,而注册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被告丹顿公司该抗辩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商标注册证明书》,内容显示,如下:商标“Lafe/拉菲”,编号为301651509,由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所有,类别为29类“果酱,奶及奶制品”等商品、第30类“由谷物制成(谷类制品)”等商品,注册日期2010年6月29日。

该抗辩证据系公开文本,被告丹顿公司用以抗辩证明系合法注册商标,原告称该抗辩证据与本案无关。

因该抗辩证据无原件且注册地系香港,而注册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被告丹顿公司该抗辩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证书》《提货单》,内容显示,如下:编号440570110007982000,标记为“Lafe/拉菲”,原味牛奶片,收货人深圳吉库商贸有限公司,发货人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签发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

编号470600113066479000,拉菲原味牛奶糖(片状)等商品,标记为N/M,收货人汕头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发货人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签发日期为2013年11月5日;

澄海海关为深圳吉库商贸有限公司验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714677244,海关编号601920111110011002,“Lafei拉菲”牌原味牛奶片,收货单位深圳吉库商贸有限公司,申报日期为2011年8月16日;

大鹏海关为汕头市龙湖区锦兴隆贸易有限公司验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825657117,海关编号5316201211616(2)3636,拉菲牌原味牛奶糖(片状),收货单位汕头市龙湖区锦兴隆贸易有限公司,申报日期为2012年10月8日;

关于《大鹏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内容显示,如下:缴款书号码531620121161025163-A01,进口关税缴款单位汕头市龙湖区锦兴隆贸易有限公司,原味牛奶糖(片状),税款824元,填发日期为2012年10月9日;

关于《大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内容显示,如下:缴款书号码为631620121161025163-L02,进口增值税缴款单位汕头市龙湖区锦兴隆贸易有限公司,原味牛奶糖(片状),税款为1470.16元;

关于《提货单》,内容显示,如下:单号1004283,收货人汕头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拉菲牌牛奶糖,到达日期2014年10月24日;

关于《卫生证书》,内容显示,如下:发货人均为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公司,产地均为中国香港,到货地点均为广东省深圳市,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收货人汕头市龙湖区锦兴隆贸易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分别为470600112026349、470600112040157,到货日期分别为2012年5月30日、2012年8月11日,产品分别为拉菲原味牛奶糖(片状)。

收货人为汕头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分别为440580114005215,摩卡咖啡固体饮料(三合一即溶)、黑芝麻糊、即食燕麦片和葡萄糖等,到货日期为2014年7月13日;

收货人为汕头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为拉菲原味牛奶糖(片状)等,到货日期分别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4日。

该系列抗辩证据无原件,被告丹顿公司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商品从香港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出口进入大陆,与被告丹顿公司无关,原告称香港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正是接受被告丹顿公司授权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且上述商品收货人均与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无关。

查,上述商品收货人均与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无关,被告丹顿公司该抗辩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荣誉证书》《捐赠证书》《会员单位牌匾》《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正版正货承诺书》《诚信单位》《承诺诚信单位》《质量信誉先进企业》《潮商最具成长性50强》《会员单位》《会员证》《公益爱心会员》《感谢信》,涉及汕头市丹顿食品有限公司、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等荣誉证书。

该系列抗辩证据无原件,被告丹顿公司用以抗辩证明被告丹顿公司、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具有良好商誉。

本院综合判断该抗辩证据关联性与抗辩证明目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收货人汕头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为摩卡咖啡固体饮料(三合一即溶)、黑芝麻糊、即食燕麦片和葡萄糖等,到货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2016年8月17日。

该抗辩证据有原件,被告丹顿公司用以抗辩证明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正当性。

查,该商品收货人与被告丹顿公司、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三、庭前与庭审相关信息 原告请求认定第1122916号“⾹ ”商标、第6186990号“⾺ ”为驰名商标。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诉侵权标识包括“拉菲”“Lafei”“LAFEI”“⾻ ”“⾼ ”“拉菲即食燕麦片”;

原告诉称被诉侵权域名为www.1afeifood.com及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丹顿公司域名www.1afeifood.com及 ”商标、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诉称被告丹顿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原告诉称被告丹顿公司许可案外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以及在广告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以及在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庭审中,原告确认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在香港注册“Lafei/拉菲”商标,但不确认关联性。

庭审前,被告丹顿公司申请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2018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关于《针对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告的意见》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提交合理费单据共计人民币684349.84元,包括律师费人民币651691.44元,公证费人民币7000元,调档费人民币415元,调查服务费人民币18000元,差旅费人民币6171.4元,证据制作装订费人民币1072元;

原告诉称各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依法酌定赔偿人民币300万元。

庭审中,被告丹顿公司确认域名www.1afeifood.com及 庭审中,被告丹顿公司确认第8072867、第8072863号注册商标的标识均为“⾿ ”。

庭审中,各被告确认,被告抗辩证据仅限被告丹顿公司提交;

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未提交抗辩证据。

庭审中,各被告确认,原告第一次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商品由被告番客公司销售,由被告森田公司经销,由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制造,各被告确认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盒上记载的相关信息。

原告当庭提交2个外包装箱。

第1个封存的外包装箱内商品从被告番客公司处购买,对应《公证书》号为(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06848号。

该封存的外包装箱上,贴有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封条,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印章,并贴有白单,显示信息,如下:购买时间2017年8月22日,购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鲤鱼门西二街前海周大福全球商品购物中心三层,番客国际直采跨境体验中心,公证员刘莹、公证处工作人员黄洁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黄*和,封存内容,如下:《番客国际直采周大福店》电脑小单2张、《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被诉侵权商品。

该《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如下:编号№55857722,开票日期2017年8月22日,购买方黄*和,销售方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货物拉菲即食麦片1盒、拉菲黑芝麻糊1袋、拉菲原味牛奶糖1盒,总计金额人民币117.7元,该《发票》上加盖了“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该《番客国际直采周大福店》电脑小单,记载如下:番客国际直采周大福店。

品名“拉菲即食物燕麦片”1盒、“拉菲香港黑芝麻糊”1盒、“拉菲原味牛奶糖”1盒、“拉菲椰子牛奶糖”5板、“拉菲椰子牛奶糖”15板、“拉菲原味羊奶糖”1瓶、“拉菲原味牛奶糖”1瓶。

总计金额人民币117.7元。

当庭拆封第1个封存的外包装箱,内有香港黑芝麻糊1盒、椰子牛奶糖3包、即食燕麦片1盒、原味羊奶糖1盒,以及塑料包装袋。

该塑料包装袋上印有“番客招商加盟正在进行中”、“番客连锁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朗路****;

电话:0755-28****59;

QQ:78****43;

E:F****@163.com;

H: ”“⿁ ”标识,“拉菲”商标持有人属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出品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制造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

国内经销商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品名拉菲即食物燕麦片,原产地中国香港。

该“拉菲香港黑芝麻糊(210克)”的包装盒上,显示如下:“⿂ ”“⿃ ”标识,“拉菲”商标持有人属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出品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制造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

国内经销商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品名拉菲香港黑芝麻糊,原产地中国香港。

该“拉菲椰子牛奶糖(320克)”的包装盒上,显示如下:“⿄ ”“⿅ ”标识,“拉菲”商标持有人属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出品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制造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国内经销商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品名拉菲椰子牛奶糖(片状),原产地中国香港。

该“拉菲椰子牛奶糖(100克)”的包装盒上,显示如下:“⿆ ”“⿇ ”标识,“拉菲”商标持有人属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出品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制造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港澳地区总代理达胜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国内经销商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品名拉菲椰子牛奶糖(片状),原产地中国香港。

该“拉菲原味羊奶糖(50克)”包装盒上,显示如下:“⿈ ”“⿉ ”标识及“拉菲”商标持有人属澳洲拉菲营养品公司,出品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制造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港澳地区总代理达胜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国内经销商深圳前海番客供应链有限公司,品名拉菲原味羊奶糖(片状),原产地中国香港。

该“拉菲原味牛奶糖(50克)”包装盒上,显示如下:“⿊ ”“⿋ ”标识,“拉菲”商标持有人属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出品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制造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港澳地区总代理达胜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国内经销商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品名拉菲原味牛奶糖(片状),原产地中国香港。

该“拉菲原味牛奶糖(160克)”包装盒上,显示如下:“⿌ ”“⿍ ”“Dandun丹顿”标识,“拉菲”商标持有人属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出品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制造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

港澳地区总代理达胜国际食品有限公司,国内经销商深圳前海番客供应链有限公司,品名拉菲原味牛奶糖(片状),原产地中国香港。

第2个封存的外包装箱内商品从案外人处购买,对应《公证书》案号为(2019)粤广南粤第410号。

该外包装箱上,贴有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的封条,封存时间2019年1月7日,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印章,并贴有白单,显示信息,如下:(2019)粤广南粤第410号《公证书》所述封存物品,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

当庭拆封第2个封存的外包装箱,内有“杏仁牛奶糖(片状)”1盒、“抹茶牛奶糖(片状)”1盒、“椰子牛奶糖(片状)”1盒、“原味牛奶糖(片状)”1盒,以及《收据》和电脑小票1张。

上述商品包装盒上,显示如下:“⿎ ”“⿏ ”标识,“拉菲”商标持有人,出品商,制造商,地址,港澳地区总代理,国内经销商,原产地均相同,相关信息与第1个封存的外包装箱内商品外包装盒上记载的相关信息相同。

有《收据》1张,该《收据》(№18852004),上载明,如下:2019年1月7日,今收到黄先生Lafei拉菲椰子牛奶糖×1=16元,棉花糖×1=20元,抹茶牛奶片×1=16元,拉菲原味牛奶×1=16元,拉菲杏仁牛奶×1=16元,合计人民币84元。

该电脑小票,显示如下:零食花园,商品名称杏仁牛奶糖1盒、抹茶牛奶糖(片状)、椰子牛奶糖1盒、原味牛奶糖(片状),总计金额人民币84元。

当庭比对原告第1122916号“⿐ ”商标、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拉菲”“Lafei”“LAFEI”“⿒ ”“⿓ ”“拉菲即食燕麦片”。

原告比对意见,如下:被诉侵权“Lafei”标识与原告“LAFITE”,两者在字母构成上相差无几、发音雷同,构成混淆性近似;

被诉侵权“拉菲”标识与原告“拉菲”,构成相同标识;

被诉侵权“Lafei拉菲”标识与原告的“LAFITE”“拉菲”均构成混淆性近似。

比对结论:构成混淆性近似。

各被告比对意见相同,如下:被诉侵权“⿔ ”“⿕ ”标识,不能拆开分别进行比对,应以“Lafei拉菲”作为整体分别与原告的“LAFITE”“拉菲”2枚权利商标进行比对,被诉侵权“Lafei拉菲”标识与原告的“LAFITE”不构成近似,组成要素不同,英文部分的组成部分不同,字母大小写不同,发音不同;

被诉侵权“⿖ ”“⿗ ”标识与原告主张的“拉菲”商标不相同,构成元素不同,但鉴于中文部分是相同,各被告认可标识本身的近似。

比对结论相同,如下: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LAFITE”不构成近似,与原告的“拉菲”标识构成近似,但不构成混淆性近似。

原告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拉菲”“Lafei”“LAFEI”“⿚ ”“⿛ ”“拉菲即食燕麦片”的比对图,如下: 原告注册商标 被诉侵权标识 LAFEI Lafei 拉菲 ⿜ LAFEI ⿝ Lafei ⿞ 拉菲 ⿟ ⿠ ⿡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经注册后处于有效状态,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范围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亦不得实施其他损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争点:2017年10月13日公证取证被诉侵权商品系从被告番客公司处购买,被告番客公司并出具销售发票;

2017年10月13日和2019年1月9日公证取证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盒以及外包装袋上均显示被诉侵权标识“⿤ ”“⿥ ”“拉菲椰子牛奶糖”,均显示“拉菲”商标持有人属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均显示“出品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制造商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大陆经销商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

被诉侵权标识与第6186990号“⿦ ”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域名 争议焦点:一是本案个案是否必须认定原告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二是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三是被诉侵权域名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四是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是否采纳的问题;

五是各被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争议焦点之一,关于本案个案是否应认定原告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首先,关于驰名商标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必要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据此,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请求认定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院认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应以是否予以跨商品类别保护为前提,也是检验是否符合“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的具体标准。

本案中,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与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商品类别不相同,但两者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应依法予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本案中,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于1997年10月28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于2014年4月28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而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肉,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制品,果冻”等、第30类“咖啡,燕麦食品,谷类制品,豆浆”等商品上,故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商品类别上,与原告请求保护的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类别上,两者商品类别不相类似。

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商标的保护,予以跨类别保护,应以驰名商标认定为前提。

据此,本案中,有必要对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

其次,关于驰名商标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可能性的问题。

原告取证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2017年,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等。

本案中,对第112291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认定,满足驰名商标“个案认定、按需认定”的可能性。

理由如下: 关于媒体等宣传商标的驰名问题。

在案证据,多份媒体宣传报道显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成为识别原告商品的显著标识,原告在相关宣传活动中,以“拉菲”作为原告驰名商标“⿽ ”的稳定对应翻译,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告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

在案证据,如下:早在20世纪80年代,《酿酒科技》等国内刊物即开始介绍“ ”葡萄酒,并将“、 ”音译为“拉菲”“拉菲”等;

其他媒体,包括《财经时报》《文汇报》《第一财经日报》《英文虎报》《葡萄酒评论》《美食堂》《环球日报》《上海壹周》《酿酒科技》《国际食品》《财经文摘》《经理人》《中国经济周刊》《中国市场》《南华早报》《大公报》《宣传册》等等,亦对“。

”“拉菲”品牌在我国国内进行广泛持续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拉菲”作为原告驰名商标“〃 ”的稳定对应翻译,为中国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达到驰名程度。

关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驰名问题。

在案证据显示,原告第1122916号“々 ”注册商标作为法国五大顶级酒庄之标识,在申请注册日前、后在中国进行了长期、广泛和大量的实际使用、宣传及推送,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案证据,如下:《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CIVB)声明》《关于宣传册》,“〆 ”这个词的首次使用可以追溯到1234年;

《波尔多1855年列级酒庄》记载,“从那个神圣的排行榜公布以来,拉斐酒庄就一直占据着第一的位置”;

《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梅多克产区及苏玳产区声明》,原告经官方授权,有权在其生产和行销的葡萄酒酒标上使用“顶级一等1855年列级酒庄”等。

关于商标使用的驰名问题。

在案证据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始,原告经销商与中国大陆企业经销商,均将“〇 ”音译为“拉斐”“拉菲”,在商品标签与商品交易文件上也将“〈 ”音译为“拉斐”“拉菲”,用“拉菲”指代“〉 ”,“《 ”葡萄酒开始销售至中国,经过原告长期使用,“拉菲”作为原告驰名商标“》 ”的稳定对应翻译,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指称原告驰名商标“「 ”。

在案证据,如下: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出具《声明》《发票》,自1999年开始,原告经销商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开始向中国大陆经销包括拉菲古堡红葡萄酒、拉菲珍宝红葡萄酒等商品;

原告经销商吉娜斯酒庄出具《声明》《发票》,自2000年开始,原告经销商吉娜斯酒庄向中国大陆经销包括拉菲古堡红葡萄酒、拉菲珍宝红葡萄酒等商品;

原告经销商红酒商公司出具《声明》《发票》,自2005年开始,原告经销商红酒商向中国大陆经销包括拉菲古堡红葡萄酒、拉菲珍宝红葡萄酒等商品;

原告经销商汇斯酒业简化股份公司出具《声明》《发票》、酒鉴、酒标样式,自2003年起至今向中国大陆(广东/浙江)经销“拉菲”(LAFITE)系列红酒;

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海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海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INVOICE》显示,最晚在2000年开始,国内企业圣皮尔酒业进口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包括CHATEAULAFITEROTHSCHILD红葡萄酒;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显示,自2006年始,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拉菲传奇波尔多红葡萄酒等商品。

关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驰名问题。

在案证据显示,多份《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可以证明原告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注册商标“』 ”与“拉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应该唯一指向原告及其商品。

在案证据,如下:(一)关于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决定书》。

在案证据,如下: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745418号“拉菲诗LAFEISH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050120号),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623919号“LAFEIMANO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13214号),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623906号“LAFEIMANO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06911号),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2350169号“拉菲”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83501号),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5487186号“LAFI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112709号),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7962877号“LAFEIMANO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评字[2018]商异字第000000730号),均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关于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裁定书》。

在案证据,如下: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616785号“拉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93822号),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616784号“拉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72424号),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5268307号“拉菲皇冠LAFITECROW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109922号),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0018510号“拉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8]第0000001727号),均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均认为“〔 ”商标驰名,我国相关消费者认为“〕 ”与“拉菲”形成稳定的相对应的固定翻译,我国相关消费者认为“〖 ”与“拉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三)关于认定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判决书》。

在案证据,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34号)认为,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 ”商标,“拉菲”已经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31号行政判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认为,“拉菲”事实上系“〚 ”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中文名称,没有证据显示“〛 ”葡萄酒除“拉菲”外,还使用了其他对应中文翻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6069号)认为,使用“拉菲”指代“〜 ”,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拉菲”与拉菲酒庄的“〝 ”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商标的知名度和其上所凝结的商誉可延至“拉菲”;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1761、1762号)认为,拉菲酒庄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引证商标一“〟 ”在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同时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在第29类、30类咖啡、糖果、肉、果冻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〡 ”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〢 ”的显著性,损害拉菲酒庄的利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461、1460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认为,“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〣 ”商标,“拉菲”与“〤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字4155号)认为,中文“拉菲”通常用以指代“〥 ”商标,其与“〦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认为“〧 ”“拉菲”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认定为驰名商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4805号)认为,“〨 ”在2012年12月24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〩 ”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字5660号),认定“〪 ”为驰名商标;

认为拉菲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已在“拉菲”与“〫 ”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我国相关公众也通常以“拉菲”指代“〬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字1625号),认定“〭 ”为驰名商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字779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250号),均认定“〮 ”为驰名商标,认为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 ”商标,“拉菲”已经与“〰 ”商标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3981号),认定“〱 ”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认为中国相关公众即通常以“拉菲”或“拉斐”指代“〲 ”商标,“拉菲”或“拉斐”与“〳 ”商标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初106号),认为“〴 ”“拉菲”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综上所述,本案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告第1122916号“〵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既具有认定必要性也具有认定可能性。

第1122916号“〷 ”注册商标、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本院认定第1122916号“〸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同时,原告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已在“拉菲”与“〹 ”注册商标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我国相关公众也通常以“拉菲”指代“〺 ”,第6186990号“〻 ”注册商标于2014年4月28日注册前已驰名,本院亦认定第6186990号“〼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焦点之二,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原告取证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2017年。

前点已认定第1122916号“〿 ”、第6186990号“぀ ”注册商标均为驰名商标,本点不赘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据此,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第1122916号“ぁ ”、第6186990号“あ ”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问题,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商品类别与第1122916号“ぃ ”、第6186990号“い ”注册商标使用商品类别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二是被诉侵权标识存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问题。

首先,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商品类别与第1122916号“ぅ ”、第6186990号“う ”注册商标使用商品类别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问题。

前点已论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第30类,第1122916号“ぇ ”、第6186990号“え ”注册商标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3类,两者使用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标识存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本案中,前点已评述,原告取证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第1122916号“ぉ ”、第6186990号“お ”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本点不赘述。

被诉侵权标识(详见本判决附图)与原告第1122916号“か ”、第6186990号“が ”已注册商标,在呼叫方面近似,属于对第1122916号“き ”、第6186990号“ぎ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诉侵权标识与第1122916号“く ”、第6186990号“ぐ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存在重合之处,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第1122916号“け ”、第6186990号“げ ”已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第1122916号“こ ”、第6186990号“ご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第1122916号“さ ”、第6186990号“ざ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第1122916号“し ”、第6186990号“じ ”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故被诉侵权标识侵害第1122916号“す ”、第6186990号“ず ”注册商标专用权。

争议焦点之三,关于被诉侵权域名 ”、第6186990号“ぜ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丹顿公司系被诉侵权域名 ”、第6186990号“ぞ ”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之四,关于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是否采纳的问题。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未在中国内地注册商标,即使中国内地外获得注册,在中国内地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适应,中国内地企业所获得的所谓授权,亦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合法来源”抗辩,主观上必须具有“不知道”侵权的主观善意,客观上必须满足“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本案中,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未提交证据抗辩证明其“不知道侵权”的主观善意,亦未提交证据抗辩证明其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包括合法进货渠道、商品进价、合同、票据等,故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之五,关于各被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前述已评判本案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认定原告第1122916号“た ”、第6186990号“だ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害原告第1122916号“ち ”、第6186990号“ぢ ”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被告森田公司、被告番客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中,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盒上直接标示被告森田公司为“销售商”与被告番客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两者在侵权主观恶意、侵权覆盖地域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承担赔偿责任上应与之适应。

被告丹顿公司未经许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且许可案外人澳洲拉菲国际营养品公司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原告的利益,被告丹顿公司应就该被诉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侵害商标权主要是侵害财产权,赔偿数额可弥补原告商誉损失,故原告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因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利益均难以查清,本院综合驰名商标知名度,各被告侵权性质,主观故意,抗辩证据,原告合理费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维权费计算至赔偿数额之内。

本案中,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诉讼请求之合理赔偿数额,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三)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第1122916号“っ ”、第6186990号“つ ”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注销域名www.1afeifood.com及 三、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四、被告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共计人民币90万元;

五、被告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六、驳回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各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各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800元,被告汕头市森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00元,被告深圳番客国际保税商城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各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志 光 审 判 员 钱 翠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娟(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第四款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第九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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