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3108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莹源洗化批发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半程村。
经营者:付某,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张洋,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经营场所地:临沂小商品城大卖场100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莹源洗化批发商行、张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