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10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射桥供销社加油站。
住所地:平舆县平射路东。
负责人:雷国章,系平舆县射桥供销社加油站投资人。
被告:雷国章,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平舆县射桥供销社加油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银盘,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平舆县射桥供销社加油站、雷国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王俊,被告雷国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银盘,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平舆县射桥供销社加油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舆县射桥供销社加油站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平舆县射桥供销社加油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平舆县射桥供销社加油站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