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6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旭日鑫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第****A7临街商铺div>经营者:薛四喜,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嘉节村新建北路1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旭日鑫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