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171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荏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惠仟嘉副食店。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龙逄大道姬庄段路西。
经营者:杜维勋。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诉被告长垣县惠仟嘉副食店(以下简称惠仟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金号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号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惠仟嘉副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