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02刑初1806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轲,山东弥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李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5年8月起,被告人黄某购进大量卡地亚、江某顿、梵克雅宝、劳力士等多个名牌的手表,在其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华丰商贸城负一楼B区331号“表饰”门店向外销售。
2018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经营的门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卡地亚、江某顿等16个品牌手表759块。
经鉴定,价值164116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自愿缴纳罚金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黄某无犯罪前科,涉案大部分违禁品已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对辩护人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的量刑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涉案扣押的违禁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