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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映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终4243号
案件名称厦门映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映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4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映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埔东里113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梅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映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厦门映博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映博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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