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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颖顺昌胶粘制品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5573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颖顺昌胶粘制品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颖顺昌胶粘制品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57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秋云,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颖顺昌胶粘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第五工业区5栋106号,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MA5EEL6353。

经营者郑聪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颖顺昌胶粘制品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颖顺昌胶粘制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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