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141号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北西营村德盈国际广场2幢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45。
法定代表人:黄柯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琉璃鲸奶茶店,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路龙翔国际北门7#1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26。
经营者:周华平。
委托代理人:廖燕虹,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昌市琉璃鲸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