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海龙,男,1990年12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海龙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海龙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海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海龙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郑海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