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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宏运智能、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15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金安区宏运智能、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六安市金安区宏运智能;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宏运智能手机经营部。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路百货大楼对面(皖西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处)。

经营者:娄春燕,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1层、3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金安区宏运智能手机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宏运智能手机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4日向法庭确认这一事实,并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另查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安区宏运智能手机经营部达成的和解协议第二条中载明,一审诉讼费用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用由六安市金安区宏运智能手机经营部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六安市金安区宏运智能手机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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